2026年6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阴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审批
江苏-无锡-江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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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6-05
名 称:2026年6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6年6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5 18:0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6月5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8日-2026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6081;Email:hpc@jshb.****.cn。

通讯地址:**市江东北路176号,****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

**市夏港街道苏龙路18号

****

项目拟关停厂内现有一期、二期四台机组,在现有厂区内建设2×66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主厂房、除尘及脱硫、脱硝设施、冷却塔、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上煤系统等;拆除现有危废仓库、净水站及化学水处理系统(锅炉补给水系统),并在厂区**1座危废仓库、净水站及化学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取水口)、压缩空气系统(空压站)、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灰库、污泥仓库、事故灰场等均依托厂区现有设施,卸煤系统、储煤系统、脱硫剂制备系统、脱硝剂制备系统依托现有设施并做适应性改造。

项目购置输煤皮带、碎煤机、滚轴筛等设备,建设“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待四期(2×660MW机组)建成后,现有一期、二期锅炉(#1~#4)承担的供热和污泥掺烧能力(实际7.7万吨/年)将在关停后,由四期锅炉承担,项目建成后每台机组设计热负荷120吨/小时,年供热量295.216万吉焦,年发电量2846.5吉瓦时,全厂年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污泥量保持15万吨不变。

项目配套升压站及输电线路工程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等形式开展。

1.2025年3月5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站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6月9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13日和2026年6月16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依****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免予采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本项****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故本项目可不进行现场张贴公示。

5.2025年12月26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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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2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5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厂界氨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低温多效蒸发浓缩+旁路高温烟气干燥”工艺处理后,凝结水回用,不外排;含煤废水、空气预热器冲洗废水、排泥废水、化水系统反冲洗水、反渗透浓水和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光大****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全厂飞灰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处理站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做好协同处理固体废物入场检查。按照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要求,对协同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展入场检验检查,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全厂以渣仓、石灰石制粉间、煤场、尿素制氨、7#转运站区域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东、西灰库为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中药渣储运系统、码头区域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焚烧锅炉边界为起点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消声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并视情况优化。应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