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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博物馆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4月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纱西一街坊美城1-1-40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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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方案水平”一项主观性过强,缺乏客观量化指标,易导致评审不公。 投诉事项2:以特定平台截图作为资格证明材料的强制性要求,增加了不必要的投标负担。 投诉事项3:将多项已完成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作为加分项,涉嫌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构成不合理门槛。 投诉事项4:特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非必要的防爆合格证要求,与项目核心关联性弱,指向性明显。 投诉事项5:本项目为文物数字化系统集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售后运维,供应商以产品选型、集成实施、现场部署、售后服务为主,不涉及自主研发。上述人员证书与职称要求仅针对研发型企业,对软件系统代理商、集成商构成不合理限制、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付款方式约定模糊不清,核心商业条款缺失,违反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投诉事项7: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打分条款中,****博物馆数字化保护相关专项业绩方可予以加分,人为划定狭窄行业范围,将非博物馆领域同类数字化、文物保护、文旅信息化等等效业绩排除在外,属于违规设置特定行业业绩加分门槛,构成差别待遇与不合理限制。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事项3、4: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6: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事项1、5、7: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6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