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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中心**老旧管网(雨水)更新改造工程(**区第二批) | ||||||||||||||||||||||||||||||
| 招标项目名称 | ****中心**老旧管网(雨水)更新改造工程(**区第二批)勘察设计 | ||||||||||||||||||||||||||||||
| 标段(包)名称 | ****中心**老旧管网(雨水)更新改造工程(**区第二批)勘察设计 | ||||||||||||||||||||||||||||||
| 公示名称 | ****中心**老旧管网(雨水)更新改造工程(**区第二批)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6-03 10:00:00 | ||||||||||||||||||||||||||||||
| 评标情况 |
注:【进入定标阶段不排序,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如联合体投标,以主办方为准),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出现字母情况的,字母以“0”进行代替大小排位;如出现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一致的,则随机排位。】 | ||||||||||||||||||||||||||||||
| 1 | **** | 913********0256419 | ****915.93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完善后10日历天通过最终审查。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设计工期要求。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彭弘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CS201****0361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2 | ****设计研究院****公司;(成****设计院有限公司 | 914********8576332 | ****082.00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杨磊三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CS201****1033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3 | **市****总院有限公司 | 914********353507F | ****389.90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完善后10日历天通过最终审查。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设计工期要求。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20%。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陈贻龙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CS201****0361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市******监督所 | 联系地址 | **市**区新滘中路168号上冲水闸管理房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官工 | 联系电话 | 020-****7154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市**区****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0-****5682 | ||||||||||||||||||||||||||||
| 联系地址 | **市**区新港中路472号4楼410室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6-06 00: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6-09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资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投诉书等相关资料,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