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二户不良债权资产和银川市兴庆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等四处物权房产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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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公司****对**龙景****公司等二户不良债权资产和**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等四处物权房产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6-08

中国长城****公司****对持有的**龙景****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资产和**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等4处物权房产进行处置。

一、**龙景****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本笔债权总额为9,053,364.11元,其中本金为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3,998,374.11万元,其他债权54,990.00万元。

(二)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1.债务人**龙景****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28958C,住所**回族自治区**市仙来乐园2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夏龙,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夏龙(90%)、窦文婷(10%)。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雕塑的制作;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种植及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石材、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信息为存续,企业已停产。

2.抵押人、保证人夏龙,男,住****市。

3.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窦文婷,女,住****县。

(三)抵押物基本情况

抵押人夏龙、抵押物共有人窦文婷以其名下位于**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面积832.46平方米)的商用房提供抵押担保,房产证号为**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4300号。该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6年11月8日,****法院作出(2016)宁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龙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955749.1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点五的利率标准计算);2.****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对被告夏龙、窦文婷提供抵押的位于**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55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夏龙、窦文婷对被告**龙景****公司****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景****公司追偿。”

2.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宁01执31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景****公司、夏龙、****银行存款****93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若被执行人**龙景****公司、夏龙、****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法院对项目项下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均无人出价。现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本笔债权总额为12,014,705.09元,其中本金为6,889,136.2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5,054,280.83元,其他债权71,288.00元。

(二)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1.债务人、抵押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5117N,住****工业园康地路103号,法定代表人代生举,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公司。经营范围: 魔芋制品加工及销售。该企业于2020年6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孔凡强,男,住****市。

(三)抵押物基本情况

****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区康地路103号3号餐厅(面积774.36平方米)的房产、**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面积5254.26平方米)的房产、**区康地路103号8号锅炉房(面积106.15平方米)的房产、**区九号**侧的工业用地(面积29919.8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现抵押物均为闲置状态。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6年8月22日,****法院作出(2016)宁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36.26元、利息****196.02元(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并承担自2016年4月 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若被告******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24947号)、8号锅炉房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24948号)、3号餐厅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24949号)和**市**区九号**侧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163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孔凡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2.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宁01执48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868.28元及利息;2.****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暂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现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瑕疵披露

抵押的土地上有教学楼等附着物,不在抵押范围之内。

三、**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司依据**回族****人民法院第(2018)年01执30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11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商用房。

3.资产位置:位于**市**区紫薇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

4.物权资产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2492.27㎡,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623.07㎡。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6.房屋结构:钢混结构。

7.总层/所在层:4/-1。

(二)资产现状

目前该房产处于闲置状态。

四、**市**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司依据**回族****人民法院第(2017)年01执24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11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住宅。

3.资产位置:位于**市**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

4.物权资产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135.51㎡,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2.59㎡。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6.房屋结构:混合结构。

7.总层/所在层:6/6。

(二)资产现状

目前该房产处于闲置状态。

五、****园区109线西侧汇车天下市场等9处商业用房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第(2020)年0122执恢214号、204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工业园区109西侧汇车天下市场5幢、9幢、10幢、6号楼N1号、6号楼N2号、6号楼N11号、6号楼N13号、6号楼N14号、7号楼N6号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8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商业用房。

3.资产位置:****园区109线西侧汇车天下市场(该市场现已更名为**多轮多二手车市场)。

4.物权资产面积:9套房产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9996.11平方米。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具体情况见下表:

坐落

面积

不动产权证号

总层数/所在层数

用途

汇车天下市场5幢

3297.55㎡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8号

1/1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9幢

3297.55㎡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2号

1/1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10幢

2240.01㎡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3号

1/1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6-N1

193.46㎡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1号

2/1-2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6-N2

201.02㎡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5号

2/1-2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6-N11

178.58㎡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0号

2/1-2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6-N13

201.02㎡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73号

2/1-2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6-N14

193.46㎡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452号

2/1-2

商用

汇车天下市场7-N6

193.46㎡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6号

2/1-2

商用

(二)资产现状

目前5幢、9幢、10幢、6号楼N1号、6号楼N2号、6号楼N11号、7号楼N6号处于租赁状态,6号楼N13号、6号楼N14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

(三)瑕疵披露

上述房产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市清**路汽车城36套房产及**市**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人民法院(2018)宁04执5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清**路汽车城36套营业房及**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的商业用房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商业用房。

3.资产位置:位于**市清**路汽车城、**市**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

4.物权资产面积:**市清**路汽车城36套营业房建筑面积共计2825.96㎡,**市**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建筑面积为3862.92㎡。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坐落

房屋用途

房屋面积(m2)

1

清**路汽车城104(204)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

清**路家道汽车城105(205)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3

清**路家道汽车城106(206)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4

清**路家道汽车城107(207)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5

清**路家道汽车城108(208)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6

清**路汽车城109(209)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7

清**路汽车城110(210)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8

清**路汽车城111(211)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9

清**路汽车城112(212)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10

清**路汽车城113(213)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1

清**路汽车城114 (214)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2

清**路汽车城115 (215)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3

清**路汽车城116 (216)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4

清**路汽车城132 (232)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15

清**路汽车城133(233)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6

清**路家道汽车城134(234)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7

清**路家道汽车城135(235)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8

清**路家道汽车城136(236)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19

清**路家道汽车城137(237)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0

清**路家道汽车城138(238)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1

清**路家道汽车城139(239)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2

清**路家道汽车城140(240)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3

清**路家道汽车城141(241)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24

清**路家道汽车城142(242)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25

清**路家道汽车城143(243)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26

清**路家道汽车城144(244)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27

清**路家道汽车城145(245)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8

清**路家道汽车城146(246)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29

清**路家道汽车城147(247)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30

清**路家道汽车城148(248)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31

清**路家道汽车城149(249)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32

清**路家道汽车城150(250)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33

清**路家道汽车城151(251)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34

清**路家道汽车城152(252)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80.56

35

清**路家道汽车城153(253)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36

清**路家道汽车城154(254)号营业房

商业服务

76.85

37

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大厅301、302室

商业服务

3862.92

总计



6688.88

(二)资产现状

目前部分房产处于租赁状态。

(三)瑕疵披露

1.我公司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2.我公司在办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时,房产买****公司和买受人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若税务局要求缴纳原债务企业挂账的税费,则该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七、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八、交易对象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九、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十、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16日。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徐经理、马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5

中国长城****公司

****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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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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