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公司****对持有的**龙景****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资产和**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等4处物权房产进行处置。
一、**龙景****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本笔债权总额为9,053,364.11元,其中本金为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3,998,374.11万元,其他债权54,990.00万元。
(二)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1.债务人**龙景****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28958C,住所**回族自治区**市仙来乐园2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夏龙,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夏龙(90%)、窦文婷(10%)。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雕塑的制作;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种植及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石材、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信息为存续,企业已停产。
2.抵押人、保证人夏龙,男,住****市。
3.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窦文婷,女,住****县。
(三)抵押物基本情况
抵押人夏龙、抵押物共有人窦文婷以其名下位于**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面积832.46平方米)的商用房提供抵押担保,房产证号为**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4300号。该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6年11月8日,****法院作出(2016)宁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龙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955749.1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点五的利率标准计算);2.****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对被告夏龙、窦文婷提供抵押的位于**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55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夏龙、窦文婷对被告**龙景****公司****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景****公司追偿。”
2.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宁01执31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景****公司、夏龙、****银行存款****93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若被执行人**龙景****公司、夏龙、****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法院对项目项下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均无人出价。现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本笔债权总额为12,014,705.09元,其中本金为6,889,136.2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5,054,280.83元,其他债权71,288.00元。
(二)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1.债务人、抵押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5117N,住****工业园康地路103号,法定代表人代生举,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公司。经营范围: 魔芋制品加工及销售。该企业于2020年6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孔凡强,男,住****市。
(三)抵押物基本情况
****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区康地路103号3号餐厅(面积774.36平方米)的房产、**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面积5254.26平方米)的房产、**区康地路103号8号锅炉房(面积106.15平方米)的房产、**区九号**侧的工业用地(面积29919.8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现抵押物均为闲置状态。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6年8月22日,****法院作出(2016)宁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36.26元、利息****196.02元(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并承担自2016年4月 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若被告******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24947号)、8号锅炉房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24948号)、3号餐厅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24949号)和**市**区九号**侧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163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孔凡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2.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宁01执48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868.28元及利息;2.****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暂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现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瑕疵披露
抵押的土地上有教学楼等附着物,不在抵押范围之内。
三、**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司依据**回族****人民法院第(2018)年01执30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11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商用房。
3.资产位置:位于**市**区紫薇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
4.物权资产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2492.27㎡,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623.07㎡。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6.房屋结构:钢混结构。
7.总层/所在层:4/-1。
(二)资产现状
目前该房产处于闲置状态。
四、**市**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司依据**回族****人民法院第(2017)年01执24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11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住宅。
3.资产位置:位于**市**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
4.物权资产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135.51㎡,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2.59㎡。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6.房屋结构:混合结构。
7.总层/所在层:6/6。
(二)资产现状
目前该房产处于闲置状态。
五、****园区109线西侧汇车天下市场等9处商业用房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第(2020)年0122执恢214号、204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工业园区109西侧汇车天下市场5幢、9幢、10幢、6号楼N1号、6号楼N2号、6号楼N11号、6号楼N13号、6号楼N14号、7号楼N6号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8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商业用房。
3.资产位置:****园区109线西侧汇车天下市场(该市场现已更名为**多轮多二手车市场)。
4.物权资产面积:9套房产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9996.11平方米。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具体情况见下表:
| 坐落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总层数/所在层数 |
用途 |
| 汇车天下市场5幢 |
3297.55㎡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8号 |
1/1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9幢 |
3297.55㎡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2号 |
1/1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10幢 |
2240.01㎡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3号 |
1/1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6-N1 |
193.46㎡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1号 |
2/1-2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6-N2 |
201.02㎡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5号 |
2/1-2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6-N11 |
178.58㎡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0号 |
2/1-2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6-N13 |
201.02㎡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73号 |
2/1-2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6-N14 |
193.46㎡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452号 |
2/1-2 |
商用 |
| 汇车天下市场7-N6 |
193.46㎡ |
宁(2021)**县不动产权第****366号 |
2/1-2 |
商用 |
(二)资产现状
目前5幢、9幢、10幢、6号楼N1号、6号楼N2号、6号楼N11号、7号楼N6号处于租赁状态,6号楼N13号、6号楼N14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
(三)瑕疵披露
上述房产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市清**路汽车城36套房产及**市**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物权资产
(一)物权资产基本情况
1.资产来源:我公****人民法院(2018)宁04执5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市清**路汽车城36套营业房及**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的商业用房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资产性质:商业用房。
3.资产位置:位于**市清**路汽车城、**市**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
4.物权资产面积:**市清**路汽车城36套营业房建筑面积共计2825.96㎡,**市**区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建筑面积为3862.92㎡。
5.不动产权利人:中国长城****公司。
具体情况见下表:
| 序号 |
坐落 |
房屋用途 |
房屋面积(m2) |
| 1 |
清**路汽车城104(204)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 |
清**路家道汽车城105(205)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3 |
清**路家道汽车城106(206)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4 |
清**路家道汽车城107(207)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5 |
清**路家道汽车城108(208)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6 |
清**路汽车城109(209)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7 |
清**路汽车城110(210)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8 |
清**路汽车城111(211)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9 |
清**路汽车城112(212)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10 |
清**路汽车城113(213)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1 |
清**路汽车城114 (214)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2 |
清**路汽车城115 (215)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3 |
清**路汽车城116 (216)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4 |
清**路汽车城132 (232)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15 |
清**路汽车城133(233)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6 |
清**路家道汽车城134(234)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7 |
清**路家道汽车城135(235)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8 |
清**路家道汽车城136(236)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19 |
清**路家道汽车城137(237)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0 |
清**路家道汽车城138(238)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1 |
清**路家道汽车城139(239)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2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0(240)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3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1(241)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24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2(242)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25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3(243)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26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4(244)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27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5(245)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8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6(246)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29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7(247)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30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8(248)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31 |
清**路家道汽车城149(249)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32 |
清**路家道汽车城150(250)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33 |
清**路家道汽车城151(251)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34 |
清**路家道汽车城152(252)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80.56 |
| 35 |
清**路家道汽车城153(253)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36 |
清**路家道汽车城154(254)号营业房 |
商业服务 |
76.85 |
| 37 |
长城**河滩市场A段三楼大厅301、302室 |
商业服务 |
3862.92 |
| 总计 |
6688.88 |
(二)资产现状
目前部分房产处于租赁状态。
(三)瑕疵披露
1.我公司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2.我公司在办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时,房产买****公司和买受人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若税务局要求缴纳原债务企业挂账的税费,则该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七、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八、交易对象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九、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十、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16日。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徐经理、马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5
中国长城****公司
****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