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中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营维保服务答疑1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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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提问1: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规定 “供应商具有的体系认证****处理站运维”(以下简称 “专项认证要求”),该条款设置不合理、门槛过高、指向性明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严重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1、认证范围极度狭窄,符合条件供应商极少,经我司市场调研与行业核实:国内主流ISO三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中,“污水处理站运维”并非通用认证范围,仅极少数特定企业具有该项认证;绝大多数具备污水处理运维能力、业绩优良的供应商,其认证范围为“污水处理服务”“环保工程运维”等通用表述,无法满足本项目“****处理站运维”的苛刻要求。

2、认证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于变相指定供应商本项目核心需求为“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营、维护、故障处理”,本质是技术服务能力、运维经验、人员资质的综合比拼,而非“特定文字表述的体系认证”。该专项认证要求未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挂钩,仅以认证范围文字差异作为评分依据,实质是通过定制化门槛排斥多数潜在投标人,为少数特定供应商 “量身定制” 投标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删除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体系认证****处理站运维”的不合理条款。

回复:删除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体系认证****处理站运维”内容。

提问2:磋商文件中,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二、评审方法,2.2综合评分技术资信部分人员配备:1、供应商需提供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3 分,其他不得分,此项满分 3 分。

事实依据:医院污水站处理标准为预处理标准,工艺相对简单,****人民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污水站运维招标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均为环保类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上述环保工程师高级职称要求过高,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

请求:将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工程师高级职称改为环保工程师中级职称(或以上)得3分;满分3分。

回复: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修改为具有环保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满分3分。

其余磋商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业主单位名称:****

地址:**县青龙路与**路**东北侧

联系人:陈工

电话:0551-****6922

代理机构:****

地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项目联系人:祖工

电话:0551-****8344

2026年06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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