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块1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公示

审批
四川-成都-青白江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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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地块1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基本信息

****公司地块1(以下简称“地块”),位于**市**区大弯街道团结路311号,占地面积17775.42m2。1956年之前,****基地,1976年-2013年,****集团配套附属设施用地和永鑫堆料场,不涉及生产车间;2014年,川化集团陆续停产地块内川化所属设施陆续停用闲置;2023年,****集团二化厂生产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原氢回收及液氨输送管道区域、原冷却循环水管道区域1、原冷却循环水管道区域2、原二化厂冷凝塔设备房部分区域)全部拆除;2025年5月,地块内原二化厂生产应急废水池区域租赁给**铭****公司、原氢回收及液氨输送管道区域租赁给小石河沙水泥批发厂,2025年11月,**铭****公司、小石河沙水泥批发厂关停并于2026年1月搬离。

根据《****集团场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调查院,2018年9月),****公司地块内土壤存在镍、砷和钴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因此地块需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

根据青******局提供的《关于宝成铁路公交化改造及****至**线工程用地保障的说明》可知,本地块规划土地利用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二类建设用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集团****公司地块1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以便为后续风险评估、修复或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我公司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加密布点采样分析等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编制完成了《****公司地块1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指标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实际设置58个土壤采样点(含对照点4个,地块内28个,地块外26个),共采集178个土壤样品(含对照样品4个,平行样品16个)。设置1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背景点2个),采集13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背景点平行样品、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

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地块外土壤样品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调查地块土壤超标率为0,且所有指标均未达到相应限值的80%及以上。

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监测井涉及浊度、氨氮指标浓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块内地下水超标主要为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由于背景点氨氮监测浓度值最高,超标浓度明显高于地块内监测井监测浓度,****集团历史生产涉及使用液氨,因此推测氨氮超标原因可能受地块外上游区域****集团生产历史遗留问题综合影响,造成地块内地下水氨氮超标。

地块内地下水超标因子氨氮、浊度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有毒有害物质,地块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调查地块及周边均不涉及饮用地下水,地块后期开发建设高架式高铁站,地下水无暴露途径;因此,本次调查不需要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如后期开发施工过程中,涉及地下水降排水的,抽出的地下水需处理达标后排放。

综上,本地块土壤符合第二类用地类型标准,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地块1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需报告,可联系调查单位。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185****4009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0033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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