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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当事人:****公司****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15246K
****草原局2026年5月11日《关于转发宁****办公室的通知》、《关于转发宁******厅》,******厅****草原局开展2025年度自然**督查时发现:****盆地**地区石油开采项目2016年-2023年违法占用林地37.46亩、草地0.35亩,陆续建设石油开采井场。根据委托****勘测定界提供的采油井场坐标数据,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18年建设的位于冯庄乡虎崾岘村孟5-14井场,占用其他林地(无立木林地)面积2.42亩,其中1.18亩位于井场原绿化用地范围内,林地用途未改变,实际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24亩,属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八条之规定,属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宁林(办)发〔2013〕271号《****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2026年6月1日会议研****油田****油厂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在2026年9月底前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826.67平方米x20元=1653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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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