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麦沙西路等5条市政道路环境卫生管护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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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区麦沙西路等5条市政道路环境卫生管护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区麦沙西路等5条市政道路环境卫生管护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区麦沙西路等5条市政道路环境卫生管护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高新区沙文镇金苏大道2640号绿地**会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在公布的评审结果公示中,关于******公司报价****785.00元,该报价明显是低于该项目的成本,招标文件中要求配置26人和3辆作业车,根据《******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4号、《贵****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筑社通〔2022〕23号、《关于调整**贵安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心通〔2025〕17号、《**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市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文件中按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测算,人力成本已大于该供应商报价,及在未计算项目机械设备费用、劳保耗材、税金等成本费用的基础下,仅人员工资社保这一项成本费用就已远超此供应商的报价,所以该供应商投标报价是低于成本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相关条例等规定应当否决和取消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该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依据评审结果公示的信息中,******公司的报价远低于项目运营成本,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列明的要求(要求配置26人和3辆作业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等依据,测算下来******公司报价远低于成本,具体测算为:根据《******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4号、《关于调整**贵安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心通〔2025〕17号、《贵****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筑社通〔2022〕23号、《**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市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细则》测算,**市按照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30元,全市一线作业环卫职工月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则本项目应发环卫工人工资最低为2556元/人/月,本项目人员工资为2556*26人=66456元/月,社保、医保根据**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计算社保单位部分最低职工月缴费金额=5127.15元*(16%+0.7%+0.4%)=876.74元/月/人,医疗保险单位部分最低职工月缴费金额=5859.60元*8.5%=498.06元/月/人,大额医疗保险单位部分职工月缴费金额8元/月/人,全年96元/年,综合计算企业每****分社保医保1382.80元/人/月,本项目人员社保费用为1382.8*26人=35952.8元/月。综合计算人工工资+社保,年费用为(66456+35952.8)*12=****905.6元/年,仅这一项费用都已远大于******公司的报价****785.00元,项目运营的其他成本(燃油、机械设备折旧、维修、保险、水电、劳保耗材、税费等)月费用合计大于3万元,所以按法律法规、相关条例等规定应取消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应当应当否决其投标资格。该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5〕4号)、《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市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关于调整**贵安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心通〔2025〕17号、《贵****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筑社通〔2022〕23号、《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等。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关于评审结果公示中,******公司在客观分类似业绩得分为10分,在公开的网站和企业查询网站中均未查找到该供应商的以往有环卫相关、道路清扫保洁的招投标中标记录,故该供应商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应按**取消******公司投标资格,《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关于评审结果公示中,******公司在客观分类似业绩得分为10分,在公开的网站和企业查询网站中均未查找到该供应商的以往有环卫相关、道路清扫保洁的招投标中标记录,故该供应商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应按规定取消******公司投标资格,《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请求:1、******公司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异常报价,应将其进行无效标处理,否决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2、我单位郑重要求就上述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3、对前述质疑事项逐一作出书面答复;4、如质疑成立,请依法对评审结果公示进行澄清,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5.我单位郑重要求就上述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以切实维护我单位作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我方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质疑函,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答复不满意,我方将依法提起投诉。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第三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再次******公司回复称“保洁耗材、车辆租赁费、保险费、维修费、工装培训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薪酬等费用,全部纳入******公司整体经营成本,由公司自有资金承担,不计入本项目成本。其次农村员工自愿参保城乡居民社保,优化用工成本。为保本运营模式。”。 最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异常低价有明确规定。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回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类似业绩“供应商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注: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业绩合同(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为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佐证材料,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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