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屏南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三期改扩建)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屏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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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评〔2026〕3号

**时****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三期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原环评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了****审批(宁屏环评〔2025〕1号),现因天然气用量增多,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10%以上,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变动属重大变动。项目变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20-2040)》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省**县棠口镇**高新技术产业园15号,已建成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共四栋厂房,总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项目利用十三、十五号厂房建设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线,购置辊道窑系统、窑炉匣钵自动线、气流粉碎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另将十一、十二厂房内生产线电能供热改为天然气供热。改扩建后形成年产磷酸铁锂7.3万吨规模(三期一阶段工程生产规模为3.3万吨/年,二阶段工程规模为4万吨/年)。项目总投资41033.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的二期污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生产废水零排放, 污水站二期仅处理三期项目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热风炉燃烧天然气和喷雾干燥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8根不低于27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碳酸锂、磷酸铁粉料在烧结煅烧产生的废气,收集至焚烧炉高温燃烧(天然气助燃)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不低于21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光化学催化氧化”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 2015)表3及其修改单中“其他”标准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布设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包装袋、废匣钵、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磁性杂质、纯水制备废反渗透膜等回收、利用,污水站二期污泥委托固废处置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结晶废盐、废机油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其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9.827吨/年、氨氧化物18.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4.625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中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二氧化硫和氨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倍调剂,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11.7924吨/年、氮氧化物22.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等量调剂,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4.6254吨/年。项目已购买二氧化硫总量0.9262吨/年、氨氧化物总量7.1858吨/年,已取得挥发性有机物调剂总量3.9948吨/年(宁屏环评〔2022〕2号已调剂)。项目正式投产前还需购买二氧化硫指标10.8662吨/年、氮氧化物指标15.0142吨/年,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调剂挥发性有机物指标0.6302吨/年,总量指标从**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事宜的,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其他要求仍按宁屏环评〔2025〕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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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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