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民政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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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濉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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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民政、扶贫、救灾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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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行政许可2025年版)
****权责清单(行政许可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6-08 15:46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部门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
第七条:**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第六条:****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相关部门批文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上级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承办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5.送达阶段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行政审批结果文件;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的殡葬管理工作。****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政府审批;****服务站、骨灰堂,****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政府****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政府审批;建设公墓,****政府****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相关部门批文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上级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1.《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政府其他****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相关部门批文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上级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有关部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建设部门批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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