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6月5日拟批准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3-****668
通讯地址:**市高新六路177号 ****环境局****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
地点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项目营运期有组织废气为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要求。
营运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3D打印、清粉和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3D打印废气采用H13级过滤器过滤、清粉工序和筛分工序泄压废气均采用旋风除尘+H13循环风高效空气过滤技术的组合工艺处理,上述过滤后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合理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项目废矿物油、矿物油桶、切削液包装桶、含油抹布、废切削液、含油铝屑、H13过滤器废滤材、除尘器废旧滤袋、不合格粉、除尘器收尘等,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厂区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废废钢砂和钢砂废包装材料处理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污染物产生、处理和危险废物存储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减轻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该项目属于**项目,租赁**高新区智慧微电产业园(4#楼2层),占地面积2000m2,总建筑面积2000m2,购置层压机、离心研磨机、超声波清洗机、箱型炉、电气高温炉等设备并配套相应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项目营运期有组织废气为印刷、排胶、烧结、封端、烧端工序产生的VOCs和烧结、烧端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相关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要求。
项目营运期倒角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连同纯水制备废水及纯水制备设备反冲洗废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职工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项目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银浆包装瓶、丝印废物和废活性炭等,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厂区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体废物下脚料、沉渣、废包材、不合格产品、废滤砂、RO反渗透膜和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污染物产生、处理和危险废物存储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减轻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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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模具与工业设计一体化项目
******公司
该项目属于**项目,位于**高新区山海四路以北,文德北路以东,占地面积9990.09m2,主要建设1栋研发办公楼、1处生产车间以及2条新上智能化模具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项目营运期有组织废气为3D打印废气、机加工废气、注塑废气产生的VOCs、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二甲苯、乙苯、氨、臭气浓度,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9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VOCs、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要求;乙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要求;氨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
营运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抛光、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集气罩未收集的VOCs、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二甲苯、乙苯、氨、臭气浓度。通过严格控制原料粒径和质量,焊接区域设置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器收集处理,上述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浓度限值;VOCs厂区内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厂界VOCs、甲苯、二甲苯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乙苯、苯乙烯、1,3-丁二烯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丙烯腈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周界外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排污水一同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合理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项目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含切削液金属屑、废火花油、废火花油桶、含油金属屑、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厂区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下脚料、模具不合格品、注塑不合格品处理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污染物产生、处理和危险废物存储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减轻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