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政编码:543200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本项目采购人于2026年5月28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邮寄的《质疑函》,质疑供应商对****户内外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经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全面核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内容
质疑供应商认为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为: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二、答复意见
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不予调整,继续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指无实质差异、同质化程度高、仅以价格为核心竞争要素的通用货物(如标准建材、通用办公耗材),并非“有国标即统一”。是否属于标准统一,应以采购人需求、产品差异度、履约能力要求综合判断,而非仅以是否存在国家标准判断。
2.****幼儿园户****幼儿园使用,使用对象为幼儿,对产品安全、质量稳定、售后服务、履约可靠性等有高于通用标准、明显差异化、需综合评价的要求,并非仅满足基础国标即可。
3.本项目采购的货物还有金额较大的户外大型定制游乐设备,属于根据现场定制的设备,明显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法律规定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对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要求,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标书代写
2.本项目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需求直接对应、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置的要求。
(三)质疑供应商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举证不能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主张本项目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但未提供:
1.本项目全部采购货物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号及完整文本;
2.证明本项目仅需基础标准、无需差异化服务与质量要求的事实依据或权威意见。
质疑供应商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其质疑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依法不应采信。
四、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本项目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合法合规,继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对不同项目的同样质疑事项的质疑和投诉,质疑供应商已多次提出,相关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已多次予以答复,请质疑供应商结合各方意见客观研判,依规合法、****政府采购活动。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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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
附件信息:
附件:质疑函.pdf (2.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