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环境局拟对****智能家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进行公示。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联系电话:0571-****9820
邮箱:****@qq.com
通讯地址:**县千岛湖镇环**路377****中心二楼241室)
邮编:3117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智能家居生产项目 | 千岛湖镇华盛路99号的3号厂房 | **** | ******公司 | 总投资66863万元,租赁位于**县千岛湖镇华盛路99号的3号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30890.13平方米),购置注塑机、贴片机、回流焊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数据线2亿条、智能锁80万套、蓝牙音响1000万台的生产能力。 | 环评报告文本在公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意见反馈。 | 经我单位审核,确认该环评文件所述内容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现我公司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策规定,诚信守法。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 4、认真实施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不隐瞒、不欺骗,自觉配合环保执法检查,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 1、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注塑废气、焊锡废气、回流焊废气、钢网擦拭废气、投料混料废气、破碎废气。其中注塑废气须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其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标准,氯乙烯和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氯化氢、氯乙烯、锡及其化合物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废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管****处理厂深度处理。 3、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针对声源的不同特性,采取各类隔声消声减振措施,以实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应分类管理,妥善处置。其中一般废包装材料、废线缆外皮、废绝缘皮、焊渣、不良品、废钢网等属一般固废,须收集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锡膏、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以及废气处理过滤棉、活性碳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危险固废暂存危废仓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