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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重2)(项目编号:****)中标结果质疑函的答复
质疑单位名称:******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园区智慧园5#楼一层102室04号隔间
授权代表人:黄上军
联系电话:186****0996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6月3****公司邮寄递交的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重2)(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供应商未取得制造商合法授权,无法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供货证明,无法保证所投产品为正规渠道的全原装正品,其投标不具备有效履约能力,严重影响采购质量和公共利益。
事实依据:贵公司认为1.本次采购标的为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品牌:【飞利浦】,型号:【EPIQ7C】)。贵公司系该产品制造商【飞利浦****公司】在【广****医院】的合法授权代理商,持有制造商出具的有效代理授权证明文件(见附件)。2.经贵公司与制造商核实确认,本次中标供应商【******公司】在投标前及投标时并未向制造商申请取得任何形式的授权证明文件,制造商亦未承诺向其提供正规渠道产品及原厂售后服务。3.贵公司投标报价为【****500.00元】,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000.00元】。贵公司报价显著低于中标供应商,且贵公司能够提供完整的制造商直供渠道证明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4.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在未取得制造商授权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来源证明,存在提供翻新机、串货机、假冒伪劣产品的重大风险。5.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货物是全新的、未经改装的、合格的、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及要求的货物。所有零部件、配件必须是未经使用的全新的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质疑答复1: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制造商合法授权,只在采购需求中要求“2.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合法授权的厂家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作出响应,确认其满足采购需求。****公司称已向制造商核实,本次中标供应商【******公司】在投标前及投标时并未向制造商申请取得任何形式的授权证明文件,制造商亦未承诺向其提供正规渠道产品及原厂售后服务,上述内容仅为贵司单方陈述,并无有效事实依据。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规则符合相关规定,未违规增设投标门槛。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很可能提供了虚假的“产品来源承诺”或“售后服务承诺”,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通常参与此类医疗设备投标,投标人会承诺“所投产品为合法渠道的全新产品”“能够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或“保证供货时提供制造商授权”。2.经向制造商核实,中标供应商从未获得制造商授权,亦未与制造商签订任何供货协议。因此,其无法兑现上述承诺。如果其投标文件中作出了此类承诺,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3.即使其未明确承诺授权,但隐瞒“无任何授权”的事实,仍参与投标并以更高价中标,实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采购人利益。
质疑答复2: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商务要求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已按《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作出响应,且均满足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公司称已向制造商核实确认,本次中标供应商【******公司】在投标前及投标时并未向制造商申请取得任何形式的授权证明文件,制造商亦未承诺向其提供正规渠道产品及原厂售后服务,上述内容仅为贵司单方陈述,并无有效事实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制造商合法授权,只在采购需求中要求“2.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合法授权的厂家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备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规则符合相关规定,未违规增设投标门槛。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在我方具有制造商直接授权且报价更低的情况下,中标结果存在明显不公平,怀疑评审过程存在失误或不当影响。
事实依据:1.我方持有合法有效的制造商授权,产品来源清晰,售后服务有原厂保障。2.我方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具备价格优势。3.中标供应商既无价格优势,又无合法的产品来源保障,却最终中标。****政府采购择优选择的基本逻辑,存在评审不公或评分错误的重大嫌疑。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指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时,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按投标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综合评分中技术分、商务分得分高低依次确定。
质疑答复3: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作出响应,相关材料有效,确认其满足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分汇总计算无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第3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文8.特别说明也有该推荐原则的描述。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点不局限于价格评分,还涉及技术分(货物性能分、人员培训承诺分、售后服务分、保修期承诺分)、商务分(履约能力分、类似业绩分),且该评分办法不以制造商是否直接授权为评分前提,****委员会评审汇总,中标供应****公司,按推荐原则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经审慎核查,中标供应商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逐项响应,所提供的佐证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本项目已设置严格的到货查验及现场验收流程,若****公司提出的翻新机、串货机、假冒产品或无法兑现承诺等情形,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并追究违约责任,全流程可有效防控产品质量与履约风险。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审得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分标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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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