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郴州方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摇号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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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在本院有首执案件13件,申请执行金额****8823.25元(未计后续利息)。2025年以来,本院受理******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57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件,民间借贷纠纷14件,合同纠纷37件,案件涉及金额****8736.4元。******公司遂申请本院对其进行破产审查。2026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6)湘10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将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30日,登记机关****管理局,****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股东李志、王友金、陈伯罗、何国财、王**、罗成秀、陈勇、何珊珊、刘亚军、李浪民、岳普云、范任梅、赵小春、曹辉、方园园、何军、周红花、李燕娥、阳威、刘敏、欧雅、卢韦均。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储备、加工、销售、房屋租赁。

经本院初步审查,******公司在**市国庆北路44号**商业楼有两处资产(一处面积784平方米,规划用途车库兼仓库;一处面积2125.12平方米,规划用途城镇综合住宅用地/商业服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须为注册地为**省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上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地区以外、**省辖区以内的管理人应向本院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破产企业所在地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需为申报机构人员,不得挂靠;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申报机构应规范廉洁执业,收费价格服从本院调剂,并自愿签订承诺书;

7、已被本院指定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在该案件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不得参加本案管理人的选任。

8.****事务所。

三、申报方式

1、有意担任管理人的机构请于2026年6月17日12:00前通过网络****技术中心203办公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名截止之日前未收到书面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时注明拟参与本案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2、申报资料:

(1)申报机构主体证照材料、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成员名单;

(2)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书(见附件1);

(3)承诺书(见附件2);

(4)申报机构在本院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未结案件办理情况。

3、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四、选定方式

采取“自愿报名+网络随机摇号”的方式。本院将从申报机构中审核通过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以网络随机摇号方式从中确定一家机构作为该案管理人,并从剩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如仅一家申报机构符合条件,则本院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为该案管理人。无管理人报名的,则本院在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随机指定。

五、摇号时间和地点

本院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10∶00,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省****”主页通过网络摇号系统随机选择管理人。摇号过程可在网站查询。

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本院咨询。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本院。

资料邮寄地址:**省****湖区**路28****法院司法技术室,李志柏(收)180****9782。

联系人:李婷 0735-****989(司法技术室)

联系人:罗文林 0735-****757(民事审判庭)

****

2026年6月8日

附件1

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书

****:

我单位已收到你院登载的 公告的内容。我单位及我单位人员符合《****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你院选任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

现我单位自愿申请报名参加 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附: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申请报名参加你院 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接受你院委托开展业务,并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业,加强对本机构及专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职责、规范执业,保证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专业活动,保证不超范围执业或转委托;

四、遵守回避制度,遇有回避情形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在破产企业所在地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保证不超标准收费,主动承担符合规定的司法援助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并自愿接受你院关于收费的调剂;

七、遵守委托工作的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托工作,需要**期限的,****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妥善保管相关材料,自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九、若违反以上承诺,人民法院有权暂停、终止委托或进行惩戒。

机构名称:(公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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