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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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北、黄厝岸段及****岸段沙滩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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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澄清纪要补充内容如下: 关于投标人的疑问,现作统一答复如下: 疑问一、可否修改为“企业资质最低要求:1、具有同时具备**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回复:本项目航道工程内容为对沙滩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内容为补砂,为专业承包工程单独发包。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本项目设置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招标文件企业资质不做修改。 疑问二、请问**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是否满足“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 回复: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特级)与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属于两个独立资质序列,不存在覆盖或等同关系。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由对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担,总承包资质不能替代专业承包资质,故**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 疑问三、定标要素中投标人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以哪家单位为准 回复:以联合体投标时,定标子要素中资质等级允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航道工程施工内容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 疑问四、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中具备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是否可约定承担本项目航道工程施工内容,其航道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可作为本项目航道工程子要素业绩评审依据 回复:本项目招标内容分为航道工程和市政工程,其中航道工程的施工内容为对沙滩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内容为补砂。除沙滩修复工程外,本项目并无其他航道工程工作内容。根据招标内容为专业承包工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置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接受除3.2.1项情形以外联合体投标的,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承担沙滩修复工程内容,具有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的施工单位为牵头人”,故承担本项目航道工程施工内容(即沙滩修复工程)须具备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中具备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并约定承担本项目航道工程施工内容时,该情况视为联合体各方均承担航道工程(即沙滩修复工程)施工内容,故联合体各方应同时具备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均需提供资格审查业绩。 疑问五、根据《**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与航道工程的施工,请问:《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2(3)联合体要求中:“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此处**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是否为承担本项目航道工程施工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 回复:本项目招标内容分为航道工程和市政工程,其中航道工程的施工内容为对沙滩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内容为补砂。除沙滩修复工程外,本项目并无其他航道工程工作内容。根据招标内容为专业承包工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置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2(3)联合体要求中:“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若航道工程由2家单位共同承担时,这2家单位均需满足资格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岗人员。”,若本项目的航道工程(即沙滩修复工程)由2家单位共同承担时,这2家单位均需具备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均需满足资格业绩要求。 招标文件原内容若与本答疑(纪要)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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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6月8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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