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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关于**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3月1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诸****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小夏街与育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丰客隆一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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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关于**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公司、******公司、****公司和******公司四家公司投标报价高度集中、价格分布异常,呈规律性差异。2.本项目预算****000元(超过200万元),属于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法应当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截图,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4.招标文件第26页商务部分服务便利性评分设置构成地域歧视。5.招标文件第24、25页详细评审标准“数据监控与污染排查方案(针对性/适可操作性/可扩展性)10分”。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区间赋分违法)。6.被投诉人驳回质疑事项1的理由系对法律条款的曲解,并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7.被投诉人以超期为由,一刀切地驳回质疑事项2至5,属于对法定质疑期限的错误计算和适用。8.被投诉人在综合说明中声称“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上述法定排除情形”,该声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七至九条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制性规定。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3、4、5、6、7、8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6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