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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项目名单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项目名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 1 | **市岫岩县暖泉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 鞍环审〔2026〕118号 |
| 2 | 中料福**洁****基地项目 | 鞍环审〔2026〕119号 |
| 3 | 岫岩县哈达河河道治理工程 | 鞍环审〔2026〕120号 |
| 4 | ****台镇霍家二台村2026年特色旅居村河道防洪排涝以工代赈项目 | 鞍环审〔2026〕121号 |
| 5 | ******公司补胎胶条生产线建设项目 | 鞍环审〔2026〕122号 |
环评批复见附件
联系方式:0412-****06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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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