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县2025年度第三批城市 ****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210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4900公顷(耕地1.281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拟作为城镇村道路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征收范围为**镇洛峪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是:
宗地一:**洛峪村集体土地;西至洛峪村集体土地;南至洛峪村集体土地;北至洛峪村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1.49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81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 洛峪村 | 1.4900 | **** | 80.250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培训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8日
联系人:****政府 电话0379—****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