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审查《****表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生态环境局**分局,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表带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镇隆镇第二工业区厂房(第二、三、四、九、十、十一栋) |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镇隆镇第二工业区厂房(第二、三、四、九、十、十一栋),属于**项目,用地面积8527.49平方米。项目年产硅胶表带25万套、金属表带25万套。 | ||
| 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枪清洗用水作为水帘柜补充用水;喷淋用水和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浓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切削液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超声波清洗废水和甩干废水经蒸发回用于生产,浓缩液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3.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炼、油压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其余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4.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容器、金属沉渣、废喷头、水帘柜及喷枪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废火花油、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及废手套、蒸发浓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