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DR、电子胃肠镜) (HZZC2026-G1-990073-ZXGS) 质疑函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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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市江益镇益民路126-2号

邮编:332000

联系人:徐长志联系电话:189****37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DR、电子胃肠镜)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获取日期:2026年5月27日

□采购过程

□中标结果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于2026年6月4日10时08****公司以邮寄递交的关于****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DR、电子胃肠镜)(****)3分标DR提供质疑,****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报送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函事项1:本次DR采购需求中,能满足全部参数的只有安健科技品牌,无其他品牌可满足,直接导致采购不满足三家有效竞争条件,具体如下:

1、3.1≥两块,平板均为无线动态平板,可移动应用,可互换使用,满足离床摄影需求

2、▲3.11透视最大矩阵:3072X3072

3、3.12连续点片最大矩阵:1536X1536

4、▲3.13最大帧率:30f/s

5、▲4全幅平板探测器4.1≥一块,接收器类型:非晶硅整板非拼接

4.2有效接收尺寸:430mmX1210mm

质疑函事项1答复:贵公司所列的第1-5项技术参数条款内容,并非本项目正式发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技术条款内容,贵公司所质疑依据的参数文本与本项目正式发布招标文件不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非招标文件原文内容提出的质疑不具备有效举证效力。

(二)质疑函事项2:技术性能分评审条款中,非实质性技术要求负偏离扣分规则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技术性能分(满分20分)条款中,“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的规则设置,扣分梯度严重不合理,导致少量负偏离即可扣完全部技术分,变相抬高了准入门槛,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质疑函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已明确区分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技术要求,实质性参数负偏离直接做投标无效处理,非实质性参数仅采用扣分、非投标无效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即可,本项目技术性能分每项已固定扣分,以及总分最高扣分,满足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要求,且扣分规则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统一适用、评审标准完全一致,无区别对待任何投标人,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定禁止情形,未变相抬高准入门槛、未限制公平竞争。

(三)质疑函事项3:业绩评审条款设置不规范,涉嫌限制竞争:业绩分(满分4分)条款存在定义模糊、时间限制不合理、缺乏真实性验证依据等问题,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函事项3答复:本项目分标为DR医疗专用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医疗机构DR类医用影像设备供货安装项目,该界定贴合采购标的属性;限定“2023年4月至投标截止日”的业绩时间范围,****设备行业技术迭代特性、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作出的合理、合规设定;中标通知书可证明项目中标事实,正式合同可完整体现项目服务内容、规模、权责,足以佐证供应商业绩真实承接情况,符合政府采购评审合规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无强制要求业绩必须附加履约验收报告方可计分的强制性条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认定政府采购条件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歧视待遇的法定情形为:设定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业绩等排他性条款。业绩条款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合法合规,无差别待遇、无不合理限制,****公司所述违法违规情形。标书代写

(四)质疑函事项4:履约能力(三体系认证)评审条款与采购需求不匹配,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分(满分4分)条款以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分依据,与采购标的的质量、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且未限定认证范围,存在合规风险。

质疑函事项4答复:三体系认证是国家依法推行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分别对应企业质量管控、环境合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综合能力,是保障本项目采购履约质量、施工服务合规性、现场安全生产、全程标准化履约的核心商务保障条件,与项目整体履约能力、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直接相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可设置与投标人履约能力、商务保障、服务管控相关的量化指标。本条款为加分评审因素,非资格准入条件,未将相关认证作为投标、中标的前置门槛,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禁止的是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行为,并未禁止将企业合规管理、标准化认证作为择优评审的加分因素。

(五)质疑函事项5:质保期评审条款设置不合理,易引发恶性竞争与履约风险:质保期分(满分5分)条款以超长质保年限作为评分依据,超出行业合理需求,且未明确质保范围,存在履约隐患。

质疑函事项5答复:医疗设备因精密性、使用周期长的产品特性,对设备长期运维成本管控、降低后期维保自费支出,****医院临床使用频次、故障停机影响诊疗的实际需求设置,且现行无法律法规限定医疗设备质保必须限定在1-3年行业通用年限。本项满分固定5分,未无限叠加质保获取超额分数,分值梯度受满分封顶管控,不存在分值权重失控问题;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已约定质保期内整机免费保修,并不存在无实质约束、无法保障服务质量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售后服务属于法定商务采购需求,采购人可根据自身使用需求、设备维保成本、设定基准质保年限以及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等内容。

(六)质疑函事项6:节能环保评审条款表述模糊,适用逻辑混乱:节能环保分(满分2分)条款表述不严谨,适用场景界定不清,存在歧义与合规风险。

质疑函事项6答复

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分为强制采购产品和优先采购产品两类,强制采购产品为目录内必须百分百选用的产品,不得自主评分加分;优先采购产品为政策鼓励选用产品,可通过****政府采购绿色政策。本次采购DR医疗设备不属于财政部现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目录范畴,适用优先采购加分规则;以财政部现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登记的独立产品单元为唯一统计依据,不按部件、型号拆分统计,行业评审惯例统一、界定清晰;且本条款已明确设置硬性满分上限,节能产品加分满分1分、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满分1分,投标产品包含多少项合规优先采购产品,单项评分最高得满对应分值,不存在多项累加超额加分、重复加分的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6月9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09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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