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水厂取水许可的函》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项目代码:****)。经审核,工程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水厂位于**市旧城镇那达村那沙屯附近,设计供水范围为教美村外干屯、内干屯、望力村、发达村、菊良村、**村、六岸村、民江村、那达村、绿宏村、**村、同利村、六达村等12个自然村129个自然屯,设计供水人口27367人,设计日供水量5782m3/d。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果市城乡集中供水规划,项目取水是十分必要的。同意项目在****水库拦河坝右岸上游约100m取水。
二、项****水库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水库拦河坝右岸上游约100m,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7°36′41.9″,北纬23°40′20.9″。取水工程采用浮船式取水,输水管从取水浮船式泵房沿现状道路,****水厂处理后送至各用水户。项目核定最大日取水量为6244.6m3/d,规划水平年2030年年取水量为162.80万m3/a。那沙水库多年平均来水量2583.0万m3/a,能满足人饮供水保证率95%和灌溉保证率85%的要求,****电站的1500万m3/a的取水量要求。因此,那****水库调节后能满足本项目取水要求。取水口现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水质标准。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项目为自来水生产供水工程,主要用于乡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净水厂用水定额为1.05m3/m3,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自来水生产地表水先进值≤1.05m3/m3目标要求。项目供水范围的居民最高用水定额为150L/人﹒d,人均日用水定额分别为107.14L/人﹒d,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B类住宅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90L/人﹒d,符合**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年取水量162.80万m3。(本项目建成后,供水范围内覆盖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取水量为124.21m3,因此新增年取水量38.59万m3)
四、该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状况、水功能区、水生态及其它用水户的影响较小。你公司应落实《****水厂水**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节约保护措施,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并可接入**壮族自治区水**信息管理实时监测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水量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七、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要求,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接入**壮族自治区水**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和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税。
八、本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准编号为:(桂**)申字〔2026〕第00002号。
九、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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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