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乡片区供水—****水厂取水许可的函》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项目代码:****)。经审核,工程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乡片区供水工程—****水厂位于**市**乡那海村百布屯百布河左岸,设计****政府驻地、高乐村、定提村、**村、行吉村、万康村、贵良村、那海村、雄兴村、拥良村、拥齐村、雄烈村、**村共12个自然村125个自然屯,设计供水人口31136人,设计日供水量7200m3/d。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果市城乡集中供水规划,项目取水是十分必要的。同意项目在那海村百布屯百布地下河出口水潭取水。
二、项目取水水源为**乡百布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百布地下河出口水潭,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7°29′43.6″,北纬23°38′11.5″。取水工程****水厂内安装水泵取水,通过****净水厂处理后送至各用水户。项目核定最大日取水量为7632m3/d,规划水平年2030年年取水量为198.98万m3/a。项目取水口断面特枯(95%)水平年可供水量为993.50万m3/a,因此,取水断面来水量可满足本项目用水要求。取水口现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水质标准。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项目为自来水生产供水工程,主要用于乡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净水厂用水定额为1.05m3/m3,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自来水生产地表水先进值≤1.05m3/m3目标要求。项目镇区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日用水定额分别为142.86L/人﹒d和107.14L/人﹒d,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B类住宅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90L/人﹒d,符合**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年取水量198.98万m3。****水厂原批复年取水许可量10.3万m3,后变更年取水许可量到45.66万m3,取水许可证号:D451082S2021-0018,本项目建成后,****水厂和供水范围内覆盖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取水量为156.59m3,因此新增年取水量42.39万m3)
四、该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状况、水功能区、水生态及其它用水户的影响较小。你公司应落实《**乡片区供水工程—****水厂水**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节约保护措施,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并可接入**壮族自治区水**信息管理实时监测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水量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七、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要求,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接入**壮族自治区水**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和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税。
八、本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准编号为:(桂**)申字〔2026〕第00001号。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水厂取水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平水审批〔2021〕44号)予以废止。
十、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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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