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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你局《关于****至**铁路项目三标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请示》(岳自然资规〔2026〕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街道千佛寺村6、7、8组集体土地0.538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709公顷、农村道路0.0679公顷),作为****至**铁路项目三标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用途为拌合站,使用期限4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你局须在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自然**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向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应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后期管护等工作,及时将合格的土地交还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
四、你局要严格履行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职责。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同时,加强临时使用土地动态监管,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不按批准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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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