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山体公园运行维护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市区广场管护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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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山体公园运行维护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市区广场管护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广场、山体公园运行维护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市区广场管护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广场、山体公园运行维护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市区广场管护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振邦****公司
地址:**省**市**区头桥街道花果园五里冲项目W2区4栋3单元8层4号 (仅限办公)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将《保安服务许可证》列为供应商必备资格条件、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综合物业服务类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为综合性管护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保安秩序维护、全域保洁、多片区绿化养护三大核心板块,配置总人员 65 人(项目经理1人、保安 23 人、保洁 17 人、绿化 24 人),保安人员仅占项目总用工 35.38%,保洁、绿化用工占比远高于安保岗位,****广场综合性物业管护,并非纯保安专项外包采购项目。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二条规定:****公司需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但物业服务企业自****园区 / 广场秩序维护,******部门备案,无需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两类主体准入资质法定要求不同。****公司可依法自主招录持证保安员完成本项目安保工作,仅需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备案即可,不需要企业主体持有保安许可证。 3.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硬性******部门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同时明确本品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资质门****公司开放,大量具备完整物业、保洁、绿化全链条服务能力、无保安许可证的综合物业服务企业被直接排除在投标门槛外,人为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不合理抬高准入门槛。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物业管理行业),设置保安许可证资质,大量中小微物业企业无法满足该证件要求,违背****政府采购政策初衷。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本项目是综合物业管护,安保仅为分项内容,****公司专属许可证设为投标硬性资质,与项目整体服务需求不匹配。 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单位无须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仅需备案,****公司资质与物业企业自主用工管理的法定区分,违规增设法定以外准入门槛。 四、质疑请求 1.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供应商特殊资格条款,取消 “******部门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的资格要求; 2.如确需安保专业**参与,修改招标文件投标规则,允许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物业企业 + 保安企业联合),保障综合类物业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竞争; 3.招标文件相应内容澄清更正后发布更正公告,必要时顺延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请求:四、质疑请求 1.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供应商特殊资格条款,取消 “******部门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的资格要求; 2.如确需安保专业**参与,修改招标文件投标规则,允许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物业企业 + 保安企业联合),保障综合类物业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竞争; 3.招标文件相应内容澄清更正后发布更正公告,必要时顺延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振邦****公司: 贵单位于2026年06月05****广场、山体公园运行维护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市区广场管护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依法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保安服务许可证》列为必备资格条件,排斥综合物业服务企业”的质疑答复 (一)法律理解错误,保安服务类型的法**界不同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区****广场和山体公园,属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条 第****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范畴,必须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本项目设置《保安服务许可证》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高度匹配 ****服务区域为人员高度密集、流动性极强的公共场所,安保工作不仅包括日常秩序维护,还涉及反恐防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山林防火巡查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核心职责。这些职责对服务单位的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应急响应机制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有特殊要求。 《保安服务许可证》****机关对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的专业资质许可,代表其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安保装备和管理制度。将其列为资格条件,是符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文件规定,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关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构成差别待遇”的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因此,我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关于“违背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初衷”的质疑答复 本项目已明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潜在中小微企业均可参与投标。”并未设置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部门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合法合规。因此,对贵单位的全部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条 第****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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