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威灵洗涤电机技改,报告表)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8日-2026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0156; 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枚皋路19号**智慧谷B2楼30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 1 | 洗涤电机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江****开发区迎宾大道36号 | **** | 项目拟在现有厂房内,主要对洗涤电机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淘汰绕线机、充磁机、槽纸机等设备,新购注塑机、自动绕线机、自动充磁机、自动框架机、高度跳动检测机等,本项目建成后达到新增年产1000万台的生产能力(感应电机年产新增500万台,DD电机年产新增500万台)。 | ****研究所有限公司 | 1、本项目不新增废水。建设单位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执行4类标准。 2、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均依托现有。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点胶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分别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合并至“水喷淋+三级过滤+蜂窝沸石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浸漆、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至“水喷淋+三级过滤+蜂窝沸石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压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水喷淋+二级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熔化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水喷淋+空滤箱及除雾器一体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车削粉尘(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DA001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和DA012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1排气筒的苯乙烯和DA006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DA001、DA003和DA005排气筒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DA003和DA005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苯系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DA006、DA007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依托现有的1座800m2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和1座400m2的危险废物仓库。本项目的铝灰渣(HW48)、铝压铸、熔化烟尘水喷淋沉渣(HW48)、废液压油(HW08)、废油桶(HW08)、废水性漆桶(HW49)、废漆渣(HW12)、废活性炭(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漆包线、废槽纸、边角料、修切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4、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变化,即分别以1#、2#、3#厂房边界为起点的100米、以4#厂房边界为起点的50米范围。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5、排污口设置须符合《**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6、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