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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县**及东部**350926-01-F-65至F-71地块详细规划(修编)的请示》(柘自然资〔202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及东部**350926-01-F-65至F-71地块详细规划(修编)》内容:主导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其中:350926-01-F-66为宗教用地(1503),用地面积0.4063公顷,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25%,建筑限高15米。350926-01-F-67为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1),用地面积3.2282公顷,容积率≤0.8,建筑密度≤37%,绿地率≥30%,建筑限高24米。350926-01-F-69****停车场用地(120803),用地面积0.9007公顷,容积率≤0.1,建筑密度≤10%,绿地率≥10%,建筑限高24米。350926-01-F-70为机关团体用地(0801),用地面积0.4654公顷,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建筑限高24米。350926-01-F-71为公园绿地(1401),用地面积5.0307公顷,容积率≤0.1,建筑密度≤5%,绿地率≥65%,建筑限高15米。
二、规划实施中要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如有修改或调整,应按程序报批。
三、规划在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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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