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681工伤不〔2026〕8号
用人单位名称:**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76508
工伤职工姓名:赵清荣
公民身份号码:513********9061974
2026年5月20日,赵清荣(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市****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名义提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用12194.78元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申请的事项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事实
根据你提交的材料及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材料,明确以下事实:
1.《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681工认〔2025〕2015号)
2025年9月22日15时许,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承建的项目工程整理材料时肩部被落下的木头砸伤。2025年10月20日,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2月9日,****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2.《劳动能力鉴**论通知书》(苏0699劳鉴工初〔2026〕1064号)
2026年2月4日,申请人经南****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3.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及相关说明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显示:参****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至**至**高速铁路**枢纽(**地区)和**地区**工程BYJZQ-01SG标段-**区域”,工程造价为****24189.00元。
****公司的说明显示:该工程主要分两大区域,分别为**区域及**区域,其中**区域分劈产值****24189.00元,**区域为****668344.00元。
工程量清单分劈汇总表显示:**区域(一分部)分劈产值****24189.00元,**区域(二分部、三分部及四分部)分劈产值为****668344.00元。
以上参保信息显示项目工程的**区****中心参加了项目工程工伤保险,而**区域(二分部、三分部及四分部)未查询到项目工程工伤保险参保记录。
4.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工程承包人为****,劳务分包人为**市****公司,工程名称为沪渝蓉高铁**地区**1标**特大桥464#-470#墩承台、墩身、连续梁(现浇梁)工程,劳务作业地点为**省**市。
5. 劳动合同书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安排申请人在中铁十局沪渝蓉高铁**地区**1标段二分部承台墩身连续梁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横板工工种工作,职责是承台墩身施工。
以上事实显示: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及十级伤残的事实,但申请人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心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二、不支付理由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在项目所在地参保工伤保险,其工程的**区****中心参加了工伤保险,而申请人发生工伤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二分部(**区域),****中心参加工伤保险。
三、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如下:
1. 你本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申诉途径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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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