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等法律法规**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地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公司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自****保障厅负责全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自治区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各****保障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市**(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全区实行统一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保障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动态调整方式,评价信息主要为上一年度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等级设置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基础资质:实缴资本、经营场所、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持有企业人力**管理师或劳动关系协调师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配备等情况。
(二)合规经营: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用工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提交等情况。
(三)经营服务:服务客户数量、派遣规模、财务状况、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 评价为 A 级及以上的单位,应当严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无数量限制。其中,A+级单位需在符合 A 级条件的基础上,额外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方可评定。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细则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评为B级:
(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按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六)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达到B级标准,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评为A级: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配备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管理师等),拥有可实现派遣人员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系统,且实际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的;
(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要素齐全,权利义务明晰;
(三)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并依法办理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
(四)建立了畅通的劳动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委员会等;
(五)健全安全生产、员工培训、工伤预防等制度,近2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六)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满意度较高,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三)近3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人****行业协会颁发的行业表彰、荣誉称号,或作为典型案例在省级及以上行业会议上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C级:
(一)未按时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
(二)失联或未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的;
(三)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未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约定不明确的;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以扰乱人力**市场秩序查处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较轻(低于被派遣劳动者总数10%);
(七)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
(八)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十)发生劳动争议案件3次或争议案件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评为D级: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四)发生欠薪情况的;
(五)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超过被派遣劳动者总数10%);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八)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九)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十)向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岗位派遣劳动者;
(十一)连续2年出现评为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十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出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在评价周期结束后仍存在重大风险的,可在下一评价周期继续作为评价依据,持续关注风险状况。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申请延续的,应在注销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后可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每年劳务派遣单位向****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同步报送《**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负责。
(二)部门审核。****保障部门审核自评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函询或前往劳务派遣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通过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数据等方式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可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其自评情况和审核、核查情况,确定参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评价等级。
(三)结果公示。确定初步评级结果后,各****保障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受理异议的时限和方式,在本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劳务派遣单位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各****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如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评价结果,并重新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不再另行公示,并维持原评价结果。劳务派遣单位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四)最终公布。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的,各****保障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汇总形成《各地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表》,报自****保障厅。自****保障厅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信用等级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3个月内,****保障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符合降低评价等级情形的,应及时重新核定评价等级,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3个月后发现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保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评价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可****保障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四)由人社部、自治区举办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等各类劳动关系政策业务培训班时,给予名额倾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取消劳务派遣单位及负责人各类有关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四)向劳务派遣企业下发劳动用工指导建议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在所****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官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信用等级信息,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六)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对劳务派遣单位近2年内的依法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被评为D级或连续3年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并向同级发改、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共享,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推送至国家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归档,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露信用档案信息,确保信用档案安全。
第三十条 ****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部门与市场监管、税务、工会组织等部门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强协同治理,及时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表
3.用工指导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