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绵阳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审批
四川-绵阳-涪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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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5〕380号)相关要求,确保我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与国家、**省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有效衔接、规范统一。根据工作安排,我局研究起草了《**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9日至7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901,联系邮箱:****@qq.com

地址:**市涪**剑南路西段71号

**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类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园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市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县(市、****园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招标投标工作报告等进行备案并依法提出行政监督意见,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严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人身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规范开展招标计划发布、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严格执行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备案,及时处理评标异议,落实定标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政府设立的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含高速公路)必须统一使用**市对应类型的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四类,招标文件编制内容不得与范本相抵触。

第七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依法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单项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

(五)公开开标;

****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八)开展定标工作、撰写定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九)公告定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十)编制招标投标定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十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告合同主要信息。

第十二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高速公路),招标人应当根据**市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保证金、关联企业投标、投标准入条件、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等核心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

第十三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至少在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不足30日或属涉密、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不提前发布项目招标计划的,招标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服务中心,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补遗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或者补遗书报送至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公共**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无条件免费匿名下载。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应通过补遗书形式发布。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鼓励招标人降低中小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中小企业具备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在建工程业绩或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的已完工程业绩。

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面积、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原则上要求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左右。

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含中桥、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及以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对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除含有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具体人选外,其他招标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人选。

对于勘察设计、监理和监理试验室招标项目,除具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的勘察设计项目或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监理和监理试验室招标项目可要求填报拟投入桥梁和隧道专业的分项负责人、桥梁专业和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人选、试验检测设备外,其他招标项目不得要求填报拟投入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人选,也不得对拟投入试验检测设备提出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具体人选。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主要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技术负责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负责人(如有),监理招标项目主要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如有)、驻地监理工程师(如有)、试验室主任(如有),监理试验室招标项目主要人员包括试验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施工招标,招标人应以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据此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对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支票等方式缴纳,招标人或发包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保证金缴纳的形式。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额的10%,由中标人自主选择合法形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定标方式及规则,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不少于两个定标因素,定标因素的内容应是资格审查条件、评审因素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并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拟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履约核查、现场答辩的,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事项、答辩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技术复杂(含大桥、中隧道及以上构造物)、存在特殊要求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3000万元以下的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适当报价评分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逐项细致审核,形成正式规范的书面审查材料,妥善归档留存,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第二十七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的,实施“一项目一委托”。招标人应当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等行为的审核把关,发现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委托合同,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生成、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对采用暗标盲评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印章和其他特殊标记等。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为商务技术文件,第二信封为投标报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存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应及时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允许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否则招标人不得结束开标。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在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前,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始终处于加密状态。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开标主持人下达解密指令后,允许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与****公司****公司参与投标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最多不超过1名。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时,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可根据需要选派初步勘察设计单位或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的1名技术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原则上选择本单位人员,因客观原因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纳入项目招标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

含有主跨200米及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长度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的主体工程或有公路数字化等特殊要求的机电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及通用性材料采购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除适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特殊情形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信誉信用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评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1分,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分值E2的取值范围应在1~1.5,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分值E1的取值范围为E2的1.5~2.5倍。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评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评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1分,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分值E2的取值范围应在1~1.5,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分值E1的取值范围为E2的1.5~2.5倍。另可设置不超过总分2%的信用评分。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理试验室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评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0.5分,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分值E2的取值范围应在0.5~1,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分值E1的取值范围为E2的1.5~2.5倍。

第三十九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运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当采用“暗标盲评”模式。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即废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即废标)的唯一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特别说明。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开展评标,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以系统随机生成的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并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高速公路),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和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全程记录、有据可查,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章定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将招标文件、定标方案、****委员会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范围,根据合理的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定标方案和规则,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也可****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下,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可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委员会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记名方式投票并需注明投票理由。定标全过程应录音录像、完整留痕,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

第五十条 ****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确定一名本单位在编、在职监督人员,全程监督定标工作开展。监督人员须独立履职,核查参会人员资格、会议流程及表决规则执行情况,监督定标决策公平公正,防范违规干预、私下串通、倾向性引导等行为。对定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当场提出纠正意见并如实记录,监督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与定标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定标工作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定标结束后3日内发布定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定标结果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工作报告报送至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工作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情况;

(五)定标报告;

(六)定标结果公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附件,包括招标文件备案表、补遗书备案表及补遗书、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定标报告、定标结果公告等。

有异议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三条 在招标阶段未明确投标人具体人员的招标项目,仅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其数量和资格条件进行投标承诺的,在签订合同前,应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明确具体人员并载入合同,并承诺明确的具体人员须亲自参加项目评审会、交竣工验收会等相关重要会议,完成现场身份核验。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告合同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环节,应清理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合理条款。严禁设置歧视性条件、违规限定投标人范围、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人员要求、加分条件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要强化对招标文件监管,严格审查招标备案资料,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出具行政监督意见。

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负面行为认定、系统录入及异议受理等信用管理工作,督促代理机构如实填报信用信息,定期核查信息真实性,及时移送共享负面行为信息,动态更新信用记录。

第五十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对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纪律、评标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不予受理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 投诉人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的,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异议处理、答复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投诉(专门的投诉受理平台除外)或其他非实名投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六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重点核查定标程序规范性,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加强项目主要人员实际到岗履职情况、资料手续完备性核查,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六十五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投诉核查及复查工作中,若发现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核实认定、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集中公告管理工作,在应当自作出或收到涉及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规评标、违法发包转包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并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机关的协同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结合移送情形和移送权限按照****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工程招投标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记录报告机制,对领导干部规避招标、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干预评标定标等违规行为,记录报告责任人应当在违规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记录并留存证据,并向本单位党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本办法中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关于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运输厅标准招标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市场行情及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特点,列出使用广泛的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供参考。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防范串标围标风险及预期的合理中标价格水平,经专项研究论证后,可自行选择合适的一种确定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方法一(二次平均法):

第一次平均:确定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直接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N×10家时,去掉其中的N个最高报价和N个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N为正整数)。

第二次平均:对所有小于或等于A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后即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随机低价法):

评标基准价=去掉n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最低投标报价。

n在第二信**标现场随机抽取,n的取值范围为有效投标文件数量的0.2倍~0.7倍向下取整后的所有整数。

方法三(最低价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随机下浮系数法):

最高投标限价为A,则:评标基准价=A×K

K的取值范围为85%~95%,K在第二信**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三个数,三个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K,K取值的步长不大于0.5%。

方法五(直接平均法):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N名(5≤N≤8,若不足N名,则选取相应数量,N为整数),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数平均(按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特别说明:

1.以上五种方法中,方法一、二、三适用于合理低价法的情形,所有方法均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情形。

2.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同时,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于最高投标限价R的投标报价(85%≤R≤95%)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除投标报价或评标价超过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行评标价评分。评标基准价必须在开标时现场计算并确定,计算数据均统一采用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3.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按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若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则其投标报价文件在第二个信**标时也应开启;若其投标报价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情形,应参与基准价计算,但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参与评审。

4.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中,凡涉及随机抽取工作的,应由系统客观随机抽取。


附件2

关于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定标操作指引

为切实抓好评定分离工作,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际,对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定标工作作如下操作指引。

一、定标方法

招标人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以票决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下,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可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委员会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二、定标因素

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不少于两个定标因素,招标人参考的主要定标因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的资信实力等;

(六)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

(七)履约方案:投标人对进度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成果控制、人员、分包等承诺;

(八)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合理因素。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3000万元以下的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鼓励招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

三、****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的人数应为5人或7人,招标人****。招标人确因人员不足,可以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外****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

****委员会设一名组长,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委员会中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除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2.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委员会成员、外单位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四、定标程序

****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一)****委员会组建情况(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承诺书。

(二)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按照评标报告系统生成的随机顺序)、定标标准和方法及提醒注意事项等,结合评标报告及对中标候选人的核查、答辩结果(含相关资料,若有),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委员会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委员会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出具的评审意见、涉及定标的其他资料。招标人若开展定标核查、答辩的,应提交核查、答辩结果。

****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招标人代表进行解答(如有)。

(四)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

****委员会形成定标报告。

五、核查与答辩(如有)

若招标文件已明确定标前核查、答辩内容,招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事项,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核查、答辩。开展核查、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核查、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核查、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应重新招标。

六、票决法规则

****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票决法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记名方式投票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1家进行投票,****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填写推荐理由并签名,不得弃权,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得1票。若某中标候选人在第一轮得票数超过2/3,则该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得票数超过2/3的情况,则按累计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票数高的两名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轮投票。如票决中出现票数较少的两名推荐得票数相同的,****委员会对其进行加轮投票,加轮得票数高者与第一轮中得票数最高者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定标委员会成员重新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1家进行投票,得票数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七、定标监督

定标前,招标人应当确定一名本单位在编、在职的监督人员,全程监督定标工作开展。监督人员须独立履职,核查参会人员资格、会议流程及表决规则执行情况,监督定标决策公平公正,防范违规干预、私下串通、倾向性引导等行为。对定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当场提出纠正意见并如实记录,监督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与定标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招标人办公场所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组织定标;办公场所无法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使用绵****服务中心场地开展定标。

八、定标结果公告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同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定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内容。

九、其他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定标工作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2.定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人的同时,可同时确定剩余中标候选人排序或递补名单。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登记表(示例)

2.承诺书(示例)

3.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4.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5.定标报告(示例)


附件2-1

定标委员会组建登记表(示例)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组建时间

定标委员会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招标人(盖章):


附件2-2

承诺书(示例)

我自****委员会成员,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依据定标方法,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定标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定标秘密。

4.遵守定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抵制定标过程中一切不正当要求。

5.****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当发现自己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标情形时,绝不隐瞒,主动回避。

6.自觉抵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7.严格按投票规则开展记名投票,如实、审慎注明投票理由,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

8.自觉服从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处理)。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2-3

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项目名称

定标细则

票决法

中标候选人名单

定标要素

(请按招标文件要求罗列)

推荐中标

人及理由

推荐中标人:

理由: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附件2-4

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第 轮/加轮)

项目名称:

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

备注

得票数

确定中标人/加轮胜出者

定标委员会

(签名)

统计人(签字):

日期:
附件2-5

(定标项目名称)

定标报告

定标单位: (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业主:

4.建设规模:

5.计划工期: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7.招标范围:

二、定标时间及地点

1.定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2.定标地点:

三、定标方式

£采用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三重一大”议事制度确定中标人。

£****委员会,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监督人员名单:

四、核查与答辩情况

1.中标候选人核查情况(如有):

2.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

五、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罗列)

六、定标结果

£采用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汇总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推荐理由

名次

1

第一中标候选人

2

第二中标候选人

3

第三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汇总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得票汇总

名次

1

第一轮:票

第二轮/加轮:票

第一中标候选人

2

第一轮:票

第二轮/加轮:票

第二中标候选人

3

第一轮:票

第二轮/加轮:票

第三中标候选人

****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理由:

七、附件

1.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如有)

2.定标委员会组建登记表(如有)

3.承诺书(如有)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如有)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如有)

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注:定标结束后,招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招标投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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