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流式细胞仪
三、采购日期:2026-05-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百灵路100号吉丽嘉逸A区一期集中商业05号
被投诉人 1 :****控制中心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镇同顾大道22号
被投诉人 2 :**鑫磐工程****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路15号7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文件中规格参数(技术参数)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情形,并以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文件中规格参数(技术参数)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情形,并以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文件中规格参数(技术参数)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情形,并以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参加实验室数量”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书内容表述笼统、含糊不清、避重就轻、敷衍答复等一系列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1.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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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9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1号).docx (18.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