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路以西、**路以北 教育用地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6-06-09 18:28 至 2026-07-09 18:28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区 | 地块面积(m2) | 9861.79 | |||
| 地块规划用途 | 调查地块历史权属清晰,地块历史为驿**农用地,于2022年4月完成征收,****中心作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单位纳入城市储备用地管理,规划地类为教育用地,2025年出让于********学校辅助用房、****停车场项目。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区**路以西、**路以北 | |||
| 经度 | 109.160552 | 纬度 | 21.453651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2-02 至 2026-04-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张大添 | 单位联系电话 | 177****9975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大添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7****997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金银惠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2****7006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路288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路以西、**路以北教育用地地块,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9.160552°,北纬21.453651°,**路以西、**路以北,占地面积9861.79m2(约14.79亩)。本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系统完成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最终形成调查结论如下: 调查地块历史隶属**市**区驿**集体土地,历史为农用地性质,地块以林地为主,仅南侧约1.15亩为旱地,由当地村民小规模种植玉米、花生等农作物;地块于2022年4月完成土地征收,征收后至2025年10月为闲置状态,期间无生产、建设、排污等人为活动;2025年地块出让给****,****学校辅助用房、****停车场项目,目前处于土建施工阶段,施工内容过程中无工业生产、化工作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等风险活动,地块土地用途简易清晰,土地征收、规划、权属等资料齐全完整。 经污染识别,地块历史农业种植、施工期内,无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活动:农业种植期间使用常规复**,农药选用低毒、非禁限用药剂,施用量小、使用频次低,且2022年停止种植后,经长期雨水淋洗、微生物降解、光解作用,农业投入品无土壤残留风险;灌溉水源为湖海**及自然降雨,无污水灌溉、废水浇灌等污染行为;无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固体废物就地堆存、填埋、焚烧情况,农业废弃物均由村民自行清理外运。现状施工期仅产生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合规消纳场处理,施工区已硬化,无施工废水、油料、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堆存等行为,未新增土壤、地下水污染。 依据《**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7项污染识别判定条件逐一核查: ①地块及周边无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及危险废物贮存 / 利用 / 处置活动; ②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产品污染物超标情况; ③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无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填埋行为; ④未发生过任何环境污染事故; ⑤无土壤污染风险普查 / 详查超标记录; ⑥无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⑦地块用途简易、资料齐全、为政府储备用地。全部判定条件均满足 “无污染风险” 要求。 综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一致性验证结果,结合地块全生命周期利用活动、污染识别、污染分析,第一阶段调查已基本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良好,可满足教育用地开发利用的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效,调查活动可终止,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