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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 号)中“2.4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和《****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水规范〔2025〕3号)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区域、时段等分阶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考虑未建工程建设时间的不确定性,****工业园项目一期已建设完成区域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阶段性验收,现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提出书面说明,并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个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建设单位:****
联系方式:赵海军 139****3139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公司
建设地点:**壮族自治区/**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