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审议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审议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间,任何对该《指导意见(审议稿)》的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向****反馈。
一、公示期限
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14日
二、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126.com
来信来访:**县定城镇岳崧路第二行政办公区4楼农业农村局404室
联系电话:****8432
附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审议稿)
****
2026年6月5日
附件: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全面推动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县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改居”后保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政府****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政府农业农****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审核,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各类审计成果可以共享运用,避免重复审计,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已设立党组织机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未设立党组织机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大额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告,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明确执行标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出租、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投入、实施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及经营、租赁、流转方案,经营性****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含奖金、补助等)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相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的“四议两公开”机制包括下列程序: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提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县政策要求,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实际,符合成员意愿。
(二)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根据村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组织村党组织和理事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集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五)决议内容公开。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在村级****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并设立意见箱,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如发现决议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要按程序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民主决策程序。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党员、集体成员代表、监事会通报决策执行的进度及公开相关账目等。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需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集体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解决。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会规〔2024〕36 号)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财务公开工作。
(三)出纳人员(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岗位),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收集审核原始凭证,合理使用和管理备用金,登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产品物资等辅助性账簿与核对工作,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业务工作,确保货币资**全,定期报账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情况;****托代理机构沟通对接,做好原始凭证保管、交接等工作。
(四)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理事长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报账员)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报账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宜随换届选举而变动。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政府补助、接受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和偿债能力,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七条 农村集****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不同资金性质,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范围,及时入账,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进行财务信息公开;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相关资产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举借债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借债务: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的;
(二)用举债资金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非生产性开支事项或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的;
(三)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和资产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在合同中明确资产权属、经营责任、收益分配、退出机制、权利义务、违约赔偿等权责边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收益权,防止社会资本挤占、侵占集体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对偿债本息做出合理安排。编制债务化解方案,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政府。
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处理,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等方式提高偿债能力。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原则上预留备用金不得超过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求。现金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库,不得账外设账。****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银行转账等“零现金”方式结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原则上除征地补偿费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开设的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账户。****银行账户出租、出借。
农村集****银行账户纳入**省“机器管‘三资’”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三资”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收入和支出通过“三资”监管平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当上传原始凭证,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追踪应收款情况,定期进行对账,分析欠款原因,落实收账责任。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对于债务单位撤销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偿;对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账款的核销。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在备查账中登记,一旦收回,应当及时入账。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追偿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存货采购、入库验收、仓储保管、领用发出、期末盘点等管理全过程的岗位职责权限,设置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购建、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年度清查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及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详细记录增减变动等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形成固定资产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待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公益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生物资产管理,明确所持有的生物资产用途,合理划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分别核算和管理,对于暂时无法区别的,应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计价、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生物资产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疫病侵袭后应及时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自身发展规划,对投资方案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投资项目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取得的投资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规定限额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农业农****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控制报刊订阅费、外出培训考察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违规公款随礼、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行为。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以效益决定分配,收益较少的年份,可以不进行分配,收益较多的年份,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股份)进行分配,也可以控制分配额度,将部分收益结转下一年度。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四十一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多年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摊至各受益年度进行分配,不得在当年一次性分配。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明确分配范围、分配顺序、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意见、提交村党组织会议专题研究、****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修改、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审议通过后的收益分配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 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收益分配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将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政府备案。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年度资产清查,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村庄撤并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实行“一个账套多部门”的方式并账核算,即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一个会计账套,对下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独立单位核算。具备条件的农村集****委员会也可****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全面推行运用“三资”监管平台,整合会计核算、“三资”管理、财务公开、财务监督等数据源,实现财务信息共享,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除运用“三资”监管平台和采取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财务公开后应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支付报账流程
第五十三条 ****村委会、******社)报账流程
线下流程:在发起线上报账之前,需通过线下签字
第一步:村级报账员整理单据,制定报账封面;
第二步:****委员会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核签字;
第三步:大额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第四步: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报账材料并签字。
线上流程:线下签名完成后,可以发起线上报账
第一步:村级报账员登录“三资”监管平台,将线下签字的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平台,通过平台向会计核算部门发起申请;
第二步:会计代理机构两级审核(负责审核票据合规性、报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程序);
第三步: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手机端线上最终审批;
第四步:村级报账员通过电脑端“三资”监管平台,发起支付指令;
第五步:村级报账员将纸质材料送委托会计核算部门归档,****村委会。
第五十四条 ****小组、******社)报账流程
线下流程:在发起线上报账之前,需通过线下签字
第一步:组级报账员整理单据,制订报账封面;(注:组级报账员原则上由村级报账员兼任,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单设报账员)
第二步:村民小组组长审核报账材料并签字;
第三步:大额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第四步:****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备案签字。
线上流程:线下签名完成后,****小组报账员整理后,可以发起线上报账。
第一步:组级报账员登录“三资”监管平台,将线下签字的材料上传平台,通过平台向会计核算部门发起申请;
第二步:会计代理机构审核(负责审核票据合规性、报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程序);
第三步:村民小组组长通过手机线上最终审批;
第四步:组级报账员通过电脑端三资平台,发起支付指令;
第五步:村民小组组长或组级报账员将纸质材料送委托会计核算部门归档,****村委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资产运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存在侵害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内容执行。
第五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