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非生产)专项劳务及临时劳务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的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非生产)专项劳务及临时劳务
招标编号:****
招标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专项劳务,****、**富****公司临时劳务项目,采购数量:1项,价格有效期限(服务期限):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发布媒体
2026年5月11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http://www.****.cn/)、**招标采购综合网(http://www.****.cn/)和****内网发布招标公告。
四、开评标信息
1、开标日期:2026年6月1日09时00分(**时间)。
2、开标地点:****示范区****中心1号楼21层2117室
3、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评标情况:
1、资格性审查
****委员会审查,参加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有4家,通过4家。
2、符合性审查
****委员会审查,参加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有4家,通过4家。
3、评委质疑及相关结论:无。
4、无效投标情况:无。
五、评标结论
| 序号 | 名次 | 单位名称(全称) | 投标报价 (含税)(元) | 税率 | 价格有效期限 | 报价得分 | 总得分 |
| 1 | 第一名 | **** | ****800.00 | 6% |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 19.91 | 90.77 |
| 2 | 第二名 | ******公司 | ****590.00 | 6% |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 19.89 | 53.18 |
| 3 | 第三名 | ****公司 | ****190.00 | 6% |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 19.94 | 51.80 |
| 4 | 第四名 | ****公司 | ****690.00 | 1% |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 20.00 | 38.14 |
六、中标候选人结果
****委员会推荐:
第一中标候选人:****
地址:**市**路东段
联系人:张家营
联系电话:0374-****623
投标报价:****800.00元
专项资格/资质:无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以来提供劳务类服务类经历的业绩有50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以来为劳务类服务类业绩合同的,合同金额1033.6万元的,服务期限2.5年的业绩有1份;合同金额579万元的,服务期限1.5年的业绩有1份;
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地址:****示范区****中心3号楼16层1606号
联系人:张亚粉
联系电话:0374-****105
投标报价:****590.00元
专项资格/资质:无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以来提供劳务类服务类经历的业绩有7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以来为劳务类服务类业绩合同的,合同金额221万元的,服务期限1年的业绩有1份;
第三中标候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万通大道与恒丰路交叉口向西200米**56号
联系人:徐高锋
联系电话:0374-****615
投标报价:****190.00元
专项资格/资质:无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为0
价格有效期限: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七、监督部门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为********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4-****017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人:
(1)名称:****
(2)地址:**市**路6号
(3)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周先生
(4)电话:0374-****709
(5)电子邮箱:****@xcyj.com
(6)邮编:461000
2、招标代理机构:
(1)名称:****
(2)地址:****示范区****中心1号楼21层2117室
(3)联系人:刘**
(4)电话:0374-****766、157****8182
(5)电子邮箱:****@126.com
(6)邮编:461000
九、公示期:2026年6月10日-2026年6月15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原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询问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询问函将不予受理。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