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建电力集团权属子企业锦龙电力集团 127团供电所“4﹒18”触电亡人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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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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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权****集团 127团供电所“4﹒18”触电亡人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10 12:37:04


2026年4月18日18时56分,****集团权属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在第七师胡杨河市127团12连3号地10kV北区线排干分支46号杆开展高压计量装置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亡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人民政府批准,于2026年4月19****集团权****集团127团供电所“4﹒18”触电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师市党委副书记、师长宋学华为组长,师市党委常委、副师长王显车为副组长,师市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第七师检察分院受邀全程履行调查监督职责。

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资料核查、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与责任,提出责任处理及防范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概况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电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90594C),法定代表人:孔某,注册资本:壹拾伍壹仟玖佰肆拾壹万零玖佰捌拾贰元整,成立日期:1990年02月22日,住所:**伊犁州**市天北新区,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车排子供电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513250),营业场所:****地区农七师123团,现负责人:张某,成立日期:2003年09月03日,营业期限:2003年09月0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城市集中供热,供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时间2020年09月15日。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127团供电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5135XD),营业场所:****地区农七师127团部,现负责人:路某某,成立日期:2003年09月03日,营业期限:2003年09月0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城市集中供热,供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间2018年09月07日,系本次事故直接作业单位。

单位隶属关系:127团供电所隶属车排子供电所,车排子供电所隶属锦龙电力。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师市127团12连3号地西南角,该处南面距排碱渠6米,北面紧邻连队田间道路,东面为荒草地,西面距连队道路林带15米。事故地点有一高压计量电线杆(编号46号),事发10kV线路与国网750kV线路平行间距约10米,易产生感应电压。高压计量装置、160kVA变压器产权归属农户李某某;电线杆未设置禁止攀爬标识,变压器未设置物理防护围挡及高压危险、禁止靠近警示标识;现场接地线等安全工器具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8日17时58分,127团12连农户李某某报修房屋停电,片区电工王某接报后,未向站内报备、未获作业许可,仅电话告知搭班同事孙某,未等孙某汇合便私自单人驾车前往李某某报修的故障点(10kV北区线--排干分支46号电线杆)排查故障。18时28分,王某抵达现场判定为变压器缺相故障,告知李某某后离开去准备作业工器具;18时40分,王某再次单人返回故障点违规登杆作业。

18时45分,孙某致电王某,接通电话后王某称自己正在处置12连农户李某某电线杆上的高压计量装置故障,感觉感应电较强,但自己未携带并在作业现场装设接地线。通话过程中王某突发呼救声响,之后再无王某说话声,孙某持续呼叫王某无应答。孙某判定王某可能触电,于18时52分联系报修户李某某、18时54分联系12连接水员贾某某赶赴现场核查,并于18时56分向127团供电所班长李某某报告。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42226************,家庭住址:第七师127团。事故发生后正开展工亡认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办公室,并以事故快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9点10分127团供电所班长李某某与李某某、贾某某、孙某、程某某先后抵达现场,将王某从电线杆救下平放至地面,随即开展心肺复苏,并等候127团医院救护车到场施救。

随后,师市**局刑警、锦龙电力、127团、****管理局相关领导及**法医相继到达现场,23点57分殡仪馆车辆到达现场,****殡仪馆并开展尸检。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月18日19点50分,127团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并对王某检查施救,经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当场确认患者已无生命体征,临床表现为死亡,判定医护人员到达前已死亡,20点02分医护人员撤离现场。

4月19日,****政府****集团权****集团127团供电所“4﹒18”触电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有序推进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师市各级各部门迅速反应,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工作合理、有效。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流转及时、内容全面。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国网750kV运行线路与事发10kV线路平行净距约10m,带电运行线路对停电10kV无接地设备产生2800V感应电压,已突破人身安全触电临界值。作业人员王某在未挂接地线、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无专人现场监护的违规前提下,擅自接打移动通讯设备并开展电气作业,作业过程中触碰高压计量装置金属部位,发生左手感应触电事故并当场死亡(高压电气工况下,带电运行线路及设备可通过静电感应、电磁耦合感应,在邻近停电未接地线路、设备上产生感应电动势并形成感应电压,人体触及感应电导通回路时,感应电流极易引发致命触电伤害)。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死者王某违章作业。一是违反值班与外勤工作纪律。接报无电故障未请示报备、未填写值班记录;未经许可擅自脱岗;未办理作业票、派工单等审批手续;违反双人作业与现场监护制度,单人开展高风险作业[]。二是现场作业严重违规。未取得高压电工资质,无证从事特种高危作业[];检维修前未按规定挂接地线,漠视电器作业“停电、验电、接地、挂牌、上锁”的基本安全规程[];高空涉电作业违规接打手机,在超高压线路邻近区域冒险作业,诱发感应触电。

2.127团供电所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一是值班带班制度执行不严。日常值班人员管控松散,对外勤人员外出作业监管不力,人员随意外出作业,现场值班秩序混乱。二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严。明知王某不具备高压电工资质,仍然长期安排其从事线路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三是专项安全实操培训不足。日常培训教育以通用知识为主,线路检维修、停电接地规范、高压临近区域作业风险防控等专项实操培训频次不足,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未得到有效纠治。四是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达标。事故涉及变压器属农户产权,未按规定设置物理防护围挡、未张贴“高压危险、禁止靠近”警示标识,电线杆无“禁止攀爬”提示[];变压器配备的接地线等安全工器具不符合标准,现场物防、技防措施存在明显隐患短板。五是未按规定对外公开报修、维修电话。六是倒闸操作作业未严格执行《供电产业配电网运维规程》标准要求。

3.锦龙电力及供电产业、安全监察部门监管缺位。一是基层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在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审核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无证上岗[]、单人作业等重**全隐患,安全监管层层衰减。二是内部流程管理混乱。对用户产权设备安全管理缺位,代管职责未落实,导致责任边界不清、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管控存在漏洞。三是教育培训责任落实虚化缺位。安全警示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存在形式化问题,未建立常态化学习考核机制,未定期组织一线作业人员系统研学《供电产业配电网运维规程》及各类安全作业规范,实操考评流于形式,致使从业人员安全履职素养、现场风险辨识能力欠缺,安全红线意识与合规作业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认定,本起事故为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现场监管缺失,造成一人触电身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锦龙电力车排子供电所127团供电所在岗专职安全员,兼负涉事片区配电线路、电力设备检修维护及安全用电管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锦龙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基层管理不力、监督检查缺失,资质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5.1.2条规定[]。建议:1.****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2.****办公室约谈锦龙电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孙某:127团供电所职工,死者王某搭班互保人,孙某询问笔录第一次(4月19日12时)中,孙某说“王某在4月18日18时45分通话6分2秒中触电,该通电话是王某打给他的”,与孙某第二次询问笔录(4月22日13时)记录中,孙某说“4月18日18时45分通话6分2秒中触电,该通电话我不记得我俩是谁给谁打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是我给王某打的”前后笔录不一致,存在作伪证行为。

作为搭班互保人,明知王某单人违规前往故障报修现场未能有效制止,未提醒外出作业配齐安全工器具,作业时未尽到监护责任,明知高处作业禁止接打手机,仍与高处作业的王某持续通话6分钟;调查期间陈述前后矛盾,存在隐瞒事实、干扰调查行为,建议锦龙电力按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办公室。

2.路某某:127团供电所书记、站长,中共党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制、培训制度及作业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值班带班期间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后救援处置不及时。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第94.A[],****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路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并由锦龙电力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免职。

3.张某:车排子供电所负责人,中共党员,作为127团供电所上级管理单位负责人,****电站人员资质不掌握、运行维护情况不了解、值班值守不在岗等关键信息监管严重缺位、管理失控。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及《**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5.2条规定[]。****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4.陶某某:锦龙电力安全监察环保部负责人,中共党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失职,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13]的规定及《**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5.2[14]规定,****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5.马某某:锦龙电力供电产业负责人,中共党员,安全监管层层衰减,对下级失管失察,用户设备风险管控缺位。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13]的规定及《**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5.2[14]规定,****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马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6.陈某:锦龙电力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分管供电运维、安全环保等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13]的规定及《**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5.2[14]规定,****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陈某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教训

本起事故发生根源在于:127团供电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锦龙电力、属地团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127团供电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7团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外勤人员动态管控缺失,脱岗离岗问题突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缺位,默许无证人员承担高压运维、故障抢修等高风险工作。专项安全实操培训不足,习惯性违章未有效纠治。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工作票、工作监护等高风险作业制度。

(二)锦龙电力对下属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基层安全培训和检查流于形式,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失控,未发现并纠正无证上岗、单人无票作业等重**全隐患,安全监管层层衰减。内部管理流程混乱,对用户产权设备安全管理缺位,责任边界不清、现场隐患较多,管控缺失。

(三)团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127团对辖区高风险作业活动督促指导不及时,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实现全覆盖,安全生产工作仅满足于常规检查,主动性不足,未有效督促辖区作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1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于“五一”假期前夕,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工作部署,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须从严落实整改要求,一是锦龙电力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对下属单位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检查频次与内容,重点排查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隐患整改、特种作业管控等情况,对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处罚。要督促下属单位加强现场管控,集团相关职能****电站值班值守、外勤作业报备、现场作业等情况,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管理松散等问题,常态化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二是车排子供电所要严格规范作业流程,严厉整治无票、无证、无监护作业,排查整治特种作业人员资质隐患,完善人员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执行高压涉电作业操作规程,强化隐蔽风险管控,配齐并维护安全防护工器具;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双人作业及互保联保制度,厘清用户产权设备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做实安全技术交底,常态化开展实操培训与应急演练,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实现隐患闭环管理。三是127团供电所要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破除侥幸麻痹思想,从严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严控人员准入风险;严格规范涉电作业流程,严防简化作业步骤,强化感应电等隐蔽风险防控;严明值班值守纪律,强化野外、临时高危作业全过程监护;细化用户设备运维管理,做实作业安全交底,持续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大现场督查力度,从严查处违章行为,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全面压实各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师市各行业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要立即对本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流程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监管缺位、企业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压实团场(经开区)属地安全责任。师市各团场(经开区)、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企业,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师市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持续提升师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类渠道高频次推送安全公益宣传片、警示教育片及安全提示等,普及安全作业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督促全领域各行业切实提升依法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自觉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异常情况自救互救的能力,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持续深入开展全领域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分析近期及行业内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找准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在全行业开展全面排查;针对矿山、化工、建筑、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地见效,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师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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