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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3.7.4 和3.7.5条款进行澄清。
一、3.7.4 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 澄清为: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技术部分不分正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3.7.5 装订要求 澄清为:
1.本项目应将竞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竞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明标)
比选申请文件技术部分明标设封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或A4页面;(技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