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工作,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现已完成审批工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现将本次海域使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要求及区域海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用海、保护生态的原则,依法开展本次海域使用行政审批工作,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审批结果均符合法定要求。
本次共审批通过多宗海域使用项目,所有项目均依法完成全部审查流程,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现将各项目申请人、用海详情、审批核心事项统一公示如下(审批信息详见附件一)相关用海坐标信息(详见附件二)。
本次公示的所有海域使用项目,均逐一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生态环境评估、现场实地核查、内部合规审核等全部法定审查程序。所有项目用海均符合辖区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总体规划及海洋生态保护管控要求,****开发区域,不会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公共用海权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各项目申报资料完整、真实、合规,全部满足《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审批条件,依法予以批准。
1. 申请人取得海域使用权后,依法享有该海域范围内的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核定的范围、用途、期限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海位置、面积、用途,不得超期限、超范围违规用海。
2. 申请人需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海域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自觉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申请人需按期停止用海活动,完成海域清理、生态修复等工作,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如需继续使用海域,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依法提交续期申请。
本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本次海域使用审批结果存在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审批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相关佐证材料及具体异议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我单位将依法完成后续海域使用权管理工作。
1. 本次海域使用审批仅对本次申报项目及核定用海事项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审批文件及海域使用权相关证件。
2.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使用该海域,对违规用海、非法侵占海域的行为,我单位将依法依规查处。
3.本公告内容由本次海域使用审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用海审批信息
附件2:用海项目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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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