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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局****管理局、**县****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6-06-10 | |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 |
王敬锋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县**街道紫东南路88号9幢103室,根据该建筑2017年6月12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4月19日的《土地使用证》(**国用(2011)第01479号)以及施工图纸显示,王敬锋户房屋批准的宗地面积111.6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加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336平方米,一层层高3.40米,二层层高3.10米,三层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层高2.80米,栋高12.30米。**鼎测****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编号:****019(实测))显示,实测宗地面积111.86平方米,建筑面积341.36平方米。
现查明,该户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有:1、该户房屋一层进深超0.78米(0.78*7.34);第二、三层东侧外挑尺寸改变(挑出宽度超0.78米,长度超0.2米);第二、三层部分敞开式阳台改套内(0.78*3.62),敞开式阳台违规外扩(0.58*3.4);上述建筑物角点超出误差限差。2、该户房屋天沟顶高度超0.58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1.24米,屋顶建筑高度超1.2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
****委托,****对王敬锋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6年6月4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县**街道紫东南路88号9幢103室王敬锋房屋一层进深超0.78米(0.78*7.34);第二、三层东侧外挑尺寸改变(挑出宽度超0.78米,长度超0.2米);第二、三层部分敞开式阳台改套内(0.78*3.62),敞开式阳台违规外扩(0.58*3.4);上述建筑物角点超出误差限差;天沟顶高度超0.58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1.24米,屋顶建筑高度超1.2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机关提出,无利****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6年6月10日-2026年6月16日
联系地址:**县**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0576-****3217
****执法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