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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油站:
你公司于2026年5月6****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储存)(延期申请)申请,我局当日予以受理。5月10日,我****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专家组现场核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总平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图与现场不一致,加油机数量与总图不一致;总图未标出积液井、尿素加注机。
2.油罐与LNG加气站距离不满足GB50156-2021第4.0.7条规定的20米要求。
3.加油站罐区与站外撬装加气站无明显分隔界限,无实体围墙,不符合GB50156-2021第5.0.12条规定。
4.加油机内预留口未封堵,部分静电接地线为串接。
5.现状评价报告补充完善油罐与站外加气站的距离检查。
以上第2条为否决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八条二款的情形,经审查组综合评审,不予通过现场审查。我局同意专家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储存)(延期申请)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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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