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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碉楼之铭**及逸农庐修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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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42.18 | ||
| 1.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2.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阶段内所有监理工作,以及保修期内相应的监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