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县新能源充电桩微网二期建设项目EPC
原项目编号:2026DFWGZ00530
原公告日期:2026-06-05
关于**县新能源充电桩微网二期建设项目EPC的澄清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现对**县新能源充电桩微网二期建设项目EPC(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澄清答疑。此次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请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
一、招标文件澄清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中标书代写
| 3.6.2 |
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
√执行 不执行 |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投标费率投标报价小于85%。 |
修改为
| 3.6.2 |
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
执行 √不执行 |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投标费率投标报价小于 / 。 |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发包人要求》中材料、设备的推荐品牌要求,无相关要求的,承包人须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优质品牌产品;”修改为“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发包人要求》中材料、设备的要求,无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征得发包人认可;”。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5)承包人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必须有原产地证明,且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档次、技术参数等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按推荐品牌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扣除该施工部分造价(含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税金),并就情节严重处以违约金(该施工部分造价的10%)或解除合同;如报验资料和实际施工不符的,除按规定整改外,另处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修改为“承包人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必须有原产地证明,且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档次、技术参数等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前未征得发包人及监理的认可,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扣除该施工部分造价(含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税金),并就情节严重处以违约金(该施工部分造价的10%)或解除合同;如报验资料和实际施工不符的,除按规定整改外,另处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第二节定标办法修改详见附件1。标书代写
由此给各潜在投标单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电话:181****5200
招标代理机构:****
电话:187****0242、189****2506
日期: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