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审批
天津-天津-蓟州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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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9 10:05

**区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承诺审批事项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诺审批事项是指适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全、文化安全、 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不得适用承诺审批。

第三条 法律法规赋予管理职能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在承诺审批事项批准后,对的有关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或预期符合承诺的检查、核查行为。

第四条 **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审管联动模块支持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和共享。

第五条 审批部门办理完成承诺审批事项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审批结果等办件档案信息整理归档,并通过审管联动模块推送至与该事项相关联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将审管联动模块中接收到的办件档案信息,分发至具体监管该事项的人员。

第七条 监管人员应当在接收到承诺审批事项办件档案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第八条 对适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第九条 对适用“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暂未提交申请材料,但承诺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管。

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判断其无法补齐承诺材料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 并将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监管部门建议撤销办理结果的书面建议后,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行政相对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审批部门将失信行为录入政务服务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应当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依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对区级实施的承诺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名称、承诺材料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监管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审管联动协调员。

第十六条 审管联动协调员的职责包括:

(一)规范本部门信息交互秩序;

(二)对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监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

(三)对本部门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四)对本部门长期未处理的反馈信息进行督办提醒;

(五)协调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互认工作,并对变动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六)沟通协调审管联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解决的,****机关、监管机关进行汇报,并跟踪问题解决进度;

(七)履行与审管联动信息交互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商沟通,对审管联动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研究解决审管联动信息交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应对措施。

会商沟通应当形成审管联动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部门专网办理的承诺审批事项,应当参照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第十九条 实行承诺制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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