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6年第二批环境监测仪器校准/检定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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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码 项目业主名称 中选中介机构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总金额 履约人员 服务期限说明 服务内容
****2026年第二批环境监测仪器校准/检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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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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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批环境监测仪器校准/检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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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0.00
1.向****提供仪器校准/检定服务,校准/检定仪器设备见附件1,附件1中属于校准的仪器设备由服务方提供校准服务,出具校准证书;属于强检的仪器(详见《中华人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经委托方协商同意后,负责送有强检资质单位进行强制检定,出具强检资质单位的合格证书。服务方须在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成清单中全部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和验收工作(另外约定的除外)。 2.校准过程需优先按照(参照)国家的相关检定标准、规程或规范进行校准/检定,校准参数及其技术要求须满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若发现某些校准参数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需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解决。 3.设备校准证书上必须提供不少于一个参数相关的不确定度,且不确定度须依据仪器设备的校准规程要求以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相关规定得出。 4.服务方向****出具加盖CNAS章的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外送质计部门校准检定,需提供质计部门相应资质章的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初次校准/检定不合格的设备,服务期限内服务方要对委托方维修后的仪器再次提供校准/检定服务一次。对于再次校准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结算时剔除该仪器设备的服务价格。 5.对需求书中拟校准的仪器设备,无法自行完成,需要其它单位协助校准/检定的数量不得超过仪器设备总数量的10%。 6.报价人需单独按附件2,附件3进行报价,附件3存在服务方式未填的,作为不符合资格条件处理。 7.报价人需按照项目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8.报价人如有同类项目业绩案例,可提供近2年(2024年5月后)的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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