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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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2026-06-10 14:49

**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类别 序号 项目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救助措施 救助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政策依据
一、基本生活救助 1 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情形,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家庭人均收入低保月标准、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保月标准48倍)。

1.按照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1.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200元/人﹒月;

2.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1200元/人﹒月;

3.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增发20%的低保金。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2.****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12号)

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

一、基本生活救助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享受特困人员全额供养保障(提供基本生活 + 照料护理)

2.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费用全额救助

3. 自愿原则选择分散 / 集中供养

4. 丧葬费用按规定补助 / 免除

1.基本生活标准:标准:1800元/月(按低保标准1200元的 150%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按能力评估):全自理(三档):360元/月(低保×30%)、半护理(二档):840元/月(低保×70%)、全护理(一档):1440元/月(低保×120%)

3.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监护人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按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补助。

4.对在****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以及维持生命必需的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 号)

2.****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12号)

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

一、基本生活救助 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情形,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家庭人均收入低保月标准2倍、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保月标准72倍)。

1. 按规定享受医疗、教育等针对性专项救助

2. 家庭中的特殊群体可参照“单人户”认定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可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标准:1200元/人﹒月。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2.****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12号)

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

4.****政府****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4号 )

一、基本生活救助 4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

1. 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产生大额刚性支出

2.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困难标准

3.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且车辆、住房条件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符合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结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六档确定救助标准。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2.****民政局 **市财政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民规〔2026〕1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5 教育救助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保育教育费补助。 1.“特别困难”:保育教育费全额补助;2.“困难”: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区教育局

(0592-****625)

****教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事务局、****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厦教发〔2022〕83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6 教育救助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政府助学金。 一档为原建档立卡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区教育局

(0592-****625)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的通知》(厦教发〔2026〕27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7 教育救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 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区教育局

(0592-****625)

****教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事务局、****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厦教发〔2022〕83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8 教育救助 中职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 平均2300元/生/年,其中:特困3300元、困难2000元。

区教育局

(0592-****625)

1.****教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事务局、****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厦教发〔2022〕83号)

2.《****财政局 ****教育局 ****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厦财文〔2025〕7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9 教育救助 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 平均2300元/生/年,其中:特困3300元、困难2000元。

区教育局

(0592-****625)

1.****教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事务局、****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厦教发〔2022〕83号)

2.《****财政局 ****教育局 ****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厦财文〔2025〕7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0 教育救助 家庭经****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国家助学贷款。 1.本专科: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生/年;2.研究生: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生/年。

区教育局

(0592-****625)

财政****银行****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1 法律援助

1.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厦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不超本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3.案件在**审理或办理。

(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区司法局

(0592-****148)

1.《中华人民**国法律援助法》

2.《**省法律援助条例》

3.《**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二、专项社会救助 12 就业帮扶援助 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人员。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提供就业援助。 结合援助对象特点,社区主动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岗位推介等。

区人社局

(0592-****735)

******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5〕69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3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主要为具有本市户籍且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优先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中的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及家庭,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的退役军人。 1.健全困难对象数据比对机制;2.加强日常走访和台账管理制度;3.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5.深入实施“情暖老兵”行动。 按照困难程度和大病医疗后个人自付费用多少确定。

****事务局

(0592-****739/****551)

《****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退役军人局〔2025〕79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4 受灾救助 以****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作为保险保障对象。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市行政区域就学的全日制学生以及临时来**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巨灾保险:

(一)人身伤亡及医疗救助:

在保障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自然人人身伤亡及由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承保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人身伤亡救助(抚慰)金:

1、地震(含168小时内引发的次生灾害)、台风(热带风暴)、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崩塌(含滚石)、地陷、冰雹等灾害;

2、居民家庭火灾、爆炸(包括各类燃气的闪燃、闪爆)、森林火灾;

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且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的。

4、在上述灾害或事故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二)居民住房倒损及室内财产损失:

在保障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居民自有自住房屋倒损(含门窗)及室内财产损失,承保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受灾房屋倒损及室内财产损失赔偿金:

1、地震(含168小时内引发的次生灾害)、台风(热带风暴)、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崩塌(含滚石)、地陷、冰雹等灾害;

2、居民家庭火灾、爆炸(包括各类燃气的闪燃、闪爆)、森林火灾;

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且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的。

一、死亡抚慰、人身伤残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门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具体费用项目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非自费药费部分及救护车等急救费用。因伤致残的,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承保公司按照规定的伤残赔付比例表列明的百分比乘以每人每次事故死亡赔偿限额进行赔付。人身死亡的,承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协议约定的每人每次事故死亡赔偿限额赔付,但对于已支付医疗救助或伤残赔款的作相应扣除。

赔偿限额:1.普通受灾群众50万元/人,其中: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10%;

2.由政府指派的救援力量150万元/人,其中: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20%。

二、房屋倒损及室内财产:房屋倒、损的,按照实际损失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每次事故每户赔偿限额20万元。居民房屋倒、损按间数计算,每间倒、损房赔偿限额2万元;门窗损失的每平方米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每户门窗赔偿限额1万元;屋顶瓦片损失的,每平方米瓦片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每户瓦片赔偿限额1万元。家庭室内财产损失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其家庭室内生活用品的实际损失(不含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设备、商品等),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事故每户保险赔偿限额1万元。

赔偿限额:1.房屋倒损(含门窗)20万元/户;

2.室内财产1万元/户。

区应急局

(0592-****559)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333 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5 医疗救助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实行门诊和住院救助。医****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已支付的金额,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一)起付标准

1.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

2.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00元确定;

3.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6000元确定。

(二)救助限额

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除第一类医疗救助对

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以外,第二、三、四、五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为13万元,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三)救助比例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统一门诊和住院救助比例:

1.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100%;

2.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95%;

3.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95%;

4.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85%;

5.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50%。

区医保局

(0592-****271/****658)

****政府****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4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6 住房救助

保障性租赁房(实物保障):

1.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1.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

2.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

困人员,予以优先分配。

3.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减免),申请家庭自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

区住建局

(0592-****756)

1.**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2.****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3号)

3.****建设局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房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厦住建保障〔2024〕65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7 住房救助

廉租住房租金补助(货币保障):

1.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低保单列对象可单独申请,须满足30周岁);

3.申请家庭在本****租赁行为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助为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一定的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 按照每人每月1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予以货币补贴。岛内,一人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助20元,二人户18元,三人及以上户15元;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900元。岛外,一人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助16元,二人户14元,三人及以上户12元;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20元。

区住建局

(0592-****756)

1.《****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325号)

2.《关于2007年**、**、**、**区廉租住房租金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1号)

3.《关于做好廉租住房与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厦国土房〔2009〕327号)

4.****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3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8 残疾人救助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对我市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学前教育段到高等教育段给予其就学补助。

一、个人享受补助:残疾人、困难****幼儿园至高等教育(博士)阶段,可享受100元/月-6000元/学年不等的就学补助;

二、机构享受补助:1.****幼儿园每月享受500元的特护补助;2.普通高校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开办的大专班、本科班,每生每年享受8000元的继续教育经费补助;3.****学校开办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中职班,每生每年享受8000元的职业教育补助经费。

区残联

(0592-****697)

****联合会 ****教育局 ****民政局 ****财政局 《****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就学补助(奖励)的通知》(厦残规〔2023〕1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19 残疾人救助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门市市、区残联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残疾军人。 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社保补助、5000-5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奖励、为期3年5000元/年的经营补贴,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还可享受为期3年2000元/人/年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按照不同注册方式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对被评选为**省盲人保健按摩示范机构或盲人医疗按摩示范机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奖励。

3.给予每年5000元经营补贴,为期3年。

4.创业带动就业的,每安置一名本市户籍残疾人给予2000元/年奖励,为期3年。

5.通过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给予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6.小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区残联

(0592-****697)

****联合会 ****财政局 ****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残联〔2019〕33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20 残疾人救助 ****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在人社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为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残联认定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及毕业生进行补贴,对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进行奖励。

1.用人单位部分:按**置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奖励性补贴,最长3年;可按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

2.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实际工作每满1年给予综合补贴1万元,最长3年。自主创业的还可按照自主创业有关规定申请相关奖励、补贴。灵活就业的,可按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3.职业培训:援助对象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享受,最长3年。

区残联

(0592-****697)

****联合会 ****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残联〔2014〕75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21 残疾人救助 经托养机构评估适合机构托养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及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和智力、精神三级)。 为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 需要长期照护,经评估适合机构托养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托养服务定点机构实施补助。

(一)寄宿制托养补助:重度残疾人符合寄宿制托养条件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600元。从核定并正式入住机构之日起计算,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二)技能训练补助:每人每月200元,未训练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训练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三)进入机构并享受寄宿制托养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残疾人各类就业扶持政策。

(四)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补贴条件的按其执行,对该补贴与本办法托养补助差额部分进行补差。

区残联

(0592-****697)

****联合会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残规〔2024〕1号)
二、专项社会救助 22 残疾人救助 本市户籍,就业年龄段各类残疾人(含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各区福乐家园和街(镇****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培训,组织从事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每工作日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劳动津贴和出勤补贴。

区残联

(0592-****697)

****联合会 ****财政局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关于各区“福乐家园”和街(镇****中心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残联〔2017〕73号)
三、急难救助 23 临时救助 在本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快救”和其他临时救助。申请“小额快救”****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他临时救助向户籍(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流程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也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按照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的,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转介相关部门办理。必要时可提供心理慰藉、情绪疏导等服务类救助。

1.小额快救:按人均600元给予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救助需求特别迫切的,经研判,可以按人均1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其他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结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六档确定救助标准。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厅关于印发《**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2.****民政局 **市财政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民规〔2026〕1号)

三、急难救助 2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站内急病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落实 区民政局(0592-****658) ****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22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25 孤儿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2.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

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直接拨付到孤儿或琦监护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根据《**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21〕15号)第二大点“重点任务”第(二)款“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巩固纾困制度”第9点“孤儿年满18周****学校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000元/人.月

2.节日慰问(儿童节)500元/人.年

区民政局(0592-****658)

1.****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0〕369号)

3.《**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21〕15号) 4.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26 孤儿

1.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从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资金中列支,由民政部组织,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就学提供资金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区民政局(0592-****658)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27 孤儿

针对本省户籍0-18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孤儿年满 18周岁后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项目资助。

“明天计划”项目由民政部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

项目资助范围是孤儿年度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一)诊疗费用。孤儿1****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后,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等)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省份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本省"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各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体检需求,确定相应的体检套餐。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

次。住院服务费用各地要严格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区民政局(0592-****658)

1.****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

2.****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民童〔2020〕28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28 孤儿

本市户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陷入困境的,可按****福利中心,****中心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1.儿童自身原因导致家庭短期无法对其照料的;

2.家庭原因导致短期无法对其照料的;

3.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其需要临时照料的。

****中心(市民政局直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事业单位)为本市户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偿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中心无偿提供基础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及日常生活照料等临时照料服务。入住期间,原享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不变。原则上入住时间不超过1个月。临时照料期满,如需**入住时间,****福利院集中养育。 区民政局(0592-****658) 《****民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和公益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厦民〔2024〕150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2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学校就读,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1.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2.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000元/人.月

2.节日慰问(儿童节)500元/人.年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62号)

2.****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

3.****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厦民规〔2021〕2号)

4.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0

本市户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陷入困境的,可按****福利中心,****中心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1.儿童自身原因导致家庭短期无法对其照料的;

2.家庭原因导致短期无法对其照料的;

3.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其需要临时照料的。

****中心(市民政局直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事业单位)为本市户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偿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中心无偿提供基础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及日常生活照料等临时照料服务。入住期间,原享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不变。原则上入住时间不超过1个月。临时照料期满,如需**入住时间,****福利院集中养育。 区民政局(0592-****658) 《****民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和公益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厦民〔2024〕150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门市户籍,含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15周岁以上(含)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每人每月360元 区民政局(0592-****658)

1.《****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印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2.《****民政局 ****财政局 ****联合会关于印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1〕5号)

3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门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属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2.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属非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

区民政局(0592-****658)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3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市户籍0-17岁残疾儿童;**市持居住证的0—6岁残疾儿童(贫困残疾儿童0-14岁)。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手术补助标准:(一)康复服务补助标准:1.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700元;2.多重残疾的儿童,每月康复服务补助按较高补助标准的类别给予补助;3.困难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服务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二)手术补助标准:视力障碍矫治、听力障碍儿童植入人工耳蜗、肢体障碍矫治等手术补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在救助标准内申请一次性补助。1.视力障碍矫治手术补助:视力障碍儿童进行先天性白内障矫治手术的,每人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2.听力障碍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补助:(1****残联****医院实施基本型或普通型耳蜗植入手术的,按照《**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残联康复〔2017〕18号)、《关于实施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协议单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4〕2号)等文件执行;(2****医院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手术的,每人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人工耳蜗购置费及手术费用。****残联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救助的,不再予以补助。3.肢体障碍矫治手术补助:肢体障碍儿童进行肢体矫治手术的,每人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持**市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手术补助标准:(一)康复服务补助标准:按照《**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联合会 ****财政厅 ****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二)手术补助标准:听力****残联****医院实施基本型或普通型耳蜗植入手术的,按照《**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残联康复〔2017〕18号)、《关于实施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协议单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4〕2号)等文件执行。

残疾儿童辅助器****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中的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执行。

区残联

(0592-****697)

1.《**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

2.《**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25〕17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4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符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残联〔2025〕17号)康复救助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及有效《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7-14岁困难残疾儿童。

针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活动和参与能力、使用环境等因素,运用辅助技术相关理论和知识,为其配置相适宜的辅具。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主要包含满足残疾人需求的辅具评估、个性化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等方面。

根据产品类别、适用人群和补贴标准,辅具适配分为基础型和补充型。基础型辅具适配分为全额类、补贴类、组合类三类。(一)全额类是指对全额类目录内的产品,按适配产品实际采购金额和目录产品限价两者相比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二)补贴类是指对购买补贴类目录内的产品,按适配产品实际采购金额和目录产品限价两者相比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三)组合类是指面向特定适配对象,对全额类、补贴类适配范围内的辅具,按适配产品实际采购金额和目录产品限价两者相比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

补充型辅具适配是在基础型辅具适配的基础上满足残疾人更高质量生活需求的补充品类,分为常规辅具类和特定辅具类二类。(一)常规辅具类是针对在基础型辅具基础上新增的常规辅具品类。除特定适配对象外,辅具适配对象获取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适配产品实际采购金额和目录产品限价两者相比较低者的60%。(二)特定辅具类是针对特定的辅具,采取特定流程和不同补贴标准进行适配,除特定适配对象外,辅具适配对象获取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适配产品实际采购金额和目录产品限价两者相比较低者的30%。

特定适配对象申请的常规辅具类产品,补贴比例提高至80%;特定辅具类产品补贴比例提高至50%。

区残联

(0592-****697)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试行)》(厦残规〔2025〕1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5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类别为精神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含伴有精神多重残疾),****医疗机构评估确诊为精神疾病且有用药需求的患者。 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补助。 每人每月可在300元的额度内享受基本药品及基本检查(指定范围)补助,按实结算,超出部分自付。

区残联

(0592-****697)

《****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24〕30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6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并经残疾人康复室康复专业人员评估,可通过实施康复治疗,能够帮助其改善身体功能的残疾人。 规范提升残疾人康复室的服务,保障我****社区康复服务。

为各类(主要是肢体)残疾人提供专业康复治疗、训练、指导及转介等服务。治疗内容包括:针灸、推拿、运动治疗、作业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针对性项目。对残疾人康复治疗给予康复室补助:

1.对每例康复对象给予康复室一次性补助40元,由政府统一支付,主要用于康复室医务人员进行残疾筛查、功能评定,建立和保管好康复评定档案、制订康复计划、办理康复手册等。

残疾人康复室需对康复对象办理《****社区康复手册》(以下简称《康复手册》),内容包括康复对象的基本情况、康复需求、康复评估情况、康复治疗过程、康复治疗效果及相关批准手续等信息,并对康复治疗事项进行登载。

2.康复对象康复治疗费用:康复对象凭《康复手册》和医保卡到残疾人康复室接受规定项目的康复治疗时,需刷个人医保卡,免收挂号费,治疗项目为针灸、推拿、运动治疗、作业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康复对象在康复室接受治疗,区残联补助康复室每项20元,每人每天最高补5项,每周最高补5次,每年最高补100次。

康复对象接受康复治疗通过个人医保结算后,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产生的个人自付费用,由****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解决,个人无需承担;对职工参保对象产生的个人自付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出现不足时,****社区****中心(镇卫生院)解决。康复对象接受康复治疗超出的项次或规定项目外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各康复室应每月提供康复服务工作量,****残联。

区残联

(0592-****697)

《****社区康复治疗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厦残联规〔2022〕2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7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享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二)下肢残疾人(三)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四)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五)每年度一人只享受一部车的补贴,每部车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为符合条件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每年每车补贴260****残联对补贴标准有变更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区残联

(0592-****697)

关于印发《**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办法》****残联维权〔2016〕142号)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8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持**市户籍残疾人证。 各区结合残疾人重要节日、传统佳节等,开展形式多样、便捷可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活动经费按每户每年500元标准执行。

区残联

(0592-****697)

****残联、****工作部署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39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持**市户籍残疾人证。 各区结合“**特奥日”、“残疾人健身周”等定期开展日常性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主要用于居家康复健身器材购置,健身康复指导材料制作,入户康复健身指导服务。 活动经费按每户每年500元标准执行。

区残联

(0592-****697)

****残联、****工作部署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40 残疾人相关补贴等 持**市户籍残疾人证,符合条件且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 各区统一组织为符合条件残疾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残疾人家庭可按平均4000元/户的标准进行统筹,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区残联

(0592-****697)

1.****门市2013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残联〔2013〕30号)

2.市残联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残联〔2013〕73号)

五、其他救助帮扶 41 价格补贴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革命五老”人员 单月价格指数明显上涨时,适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年度价格指数上涨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在月度CPI同比涨幅低于3%且月度SCPI同比涨幅为正时,对CPI同比涨幅低于3%的月度进行累计和计发价格临时补贴,并于次年1月份完成一次性发放。 区民政局(0592-****658) ****委员会等7****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2〕3号)
六、慈善救助帮扶 42 困难职工帮扶 与本地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家庭人均纯收入符合困难帮扶标准(与本地低保相比)。 经过家庭人均纯收入核算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根据困难程度划分为**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省级常态化困难职工家庭(一般性慰问、纾困帮扶、专项救助),根据不同致困因素,对其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 ****政府同类救助标准,每年每户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全年总和。子女助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医疗数助金不包括扣除各类保险、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省级常态化送温暖根据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分级分类处理。

区总工会

(0592-****973)

1.《****工会关于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作用的若干意见》(闽工办〔2020〕59号)

2.《****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规范(试行)》(闽工〔2023〕86号)

六、慈善救助帮扶 43 “希望小屋”互助计划 2025年市级“希望小屋”改造项目服务对象中在读的、有相关帮扶需求的青少年。 委托社工机构对受帮扶对象进行长期走访关爱帮扶;对其中需要助学帮扶的青少年开展长期爱心助学帮扶;组织帮扶对象参加集中服务活动。 助学金标准:****初中以下600元/人/学期;****大学1000元/人/学期

区团委

(0592-****285)

《******基金会“希望小屋”互助计划项目方案》
六、慈善救助帮扶 44 **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

四癌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且经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的贫困妇女,确诊患病的两年之内申请有效。

前款所称贫困妇女是指低保户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妇女。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发放救助金。

四癌救助金标准按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分为两档:

(一)低保妇女四癌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妇女(不含低保户),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区妇联(0592-****786)

****联合会 ****财政局 ****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慈善救助帮扶 45 “红十字**送万家”活动 ****总会每年《关于开展红十字**送万家活动的通知》确定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各级红十字会根据通知要求筛选确定。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深入基层、开展入户走访慰问。 救助对象每户发放慰问款500元及爱心礼包一份。

区红十字会

(0592-****847)

《****红十字会法》
六、慈善救助帮扶 46 **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

基础救助对象:

1.本市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含五保、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患重特大疾病者;

2.累计参与“万人献爱心●慈善一日捐”5 年以上的单位,其员工患重特大疾病者;

3.对本市/红十字事****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人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星级红十字志愿者等)患重特大疾病者;

4.在厦连续工作生活满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在厦未成年/无劳动能力子女患重特大疾病者;

5.参加抢险救灾/救护他人致伤残(死亡)者(家属)。

特殊救助对象:

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且患重特大疾病者:

1.个人累计捐款(物)达1万元以上;

2.企业(单位)近3年累计捐款(物)达30万元以上(不含**以外定向捐赠),其在厦员工患重特大疾病者。

申请审批流程

1.本市户籍人员:****社区/区红十字会领表填写→社区(村居)核实→区红十字会受理审批;需市、区共同救助的,****红十字会赈济部提交追加申请;

2.满5年“一日捐”单位员工: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红十字会申请;

3.突出贡献者:持疾病诊断证明+相关部门核实→向市红十字会赈济部申请;

4. 外来务工人员:持诊断证明、居住/务工证明→所在单位/社区、区红十字会初审→市红十字会赈济部审核;

5. 特殊救助对象:按对应身份归属流程提交申请。

基础救助标准

1.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年度住院自费部分扣除其他救助后,5万元-10万元追加救助1万元;≥10万元追加救助 2万元,每年可追加一次;

2.满5年“一日捐”单位员工、红十字事业突出贡献者:一次性救助 8000 元;

3.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一次性救助5000元;

4.抢险救灾/救护他人致伤残者:一次性救助1万元;致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救助2万元;

5.同时符合多项标准,按最高额度救助;定向救助按捐赠方意愿执行。

特殊救助标准

1.个人累计捐1万元以上:救助额不超过原捐款(物)总额;

2.企业累计捐30万元以上:其在厦员工一次性救助8000 元,企业员工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捐赠总额;

3. 红十字事业突出贡献者:可 “一事一议” 适度提高救助金额。

****红十字会、****基金会

1.《****红十字会法》

2.《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0号)

3.《****基金会章程》

4.《**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 10月1日试行)

六、慈善救助帮扶 47 天使阳光 **省户籍0-14岁先心病儿童,非农业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可申请。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部分)

救助流程:

1.患者提交申请表、****红十字会审核;

2.****基金会汇****基金会;

3.****基金会终评;

4.****基金会下发资助告知书 —— ****基金会通知****医院做手术 —— ****基金会审核术后资****基金会;

5.拨款回访。

1.家庭自付5千-1万元的先心病患儿,每次资助5千元。

2.家庭自付1万-1.5万元的先心病患儿,每次资助1万元。

3.家庭自付1.5万-2万元的先心病患儿,每次资助1.5万元。

4.家庭自付2万-3万元的先心病患儿,每次资助2万元。

5.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先心病患儿,每次资助3万元。

6.项目资助最低标准为5千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基金会

1.《****红十字会法》

2.《****红十字会条例》

3.****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六、慈善救助帮扶 48 小天使项目 **省户籍0-18周岁白血病儿童。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部分)

救助流程:

1.患者提交申请表、****红十字会审核;

2.****基金会汇****基金会;

3.****基金会终评;

4.****基金会下发资助告知书并拨款至患儿账户;

5. 拨款回访。

1.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2.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再一次性补充资助2万元。

3.项目资助最低标准为3万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基金会

1.《****红十字会法》

2.《****红十字会条例》

3.****基金会「小天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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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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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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