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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珈****公司三竜山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经批准的选址位置因受地质灾害危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号)所确定的选址,经******公司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议重新选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五款: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的规定,我局拟注销**县珈****公司取得的“三竜山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号),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内持书面意见向****行政审批科反映。
联 系 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0871-****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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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