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市防城江过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防审批农林水〔2026〕48号)

审批
广西-防城港-防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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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江过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防审批农林水〔2026〕48号)
2026-05-29 18:00

********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市**江过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专家组出具的**市**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代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复核意见,****水利局对该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及生产用水,改善市政供水服务能力,杜绝自来水浪费,提高**市城市供水安全性,建设**市**江过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程建设涉河情况

本工程位于**河(防**二桥下游1.5km处,即原DN900PE

给水管平移下游12m),洪水影响评价范围为过江给水管上下游各1200m,共2400m河段,占用河道305m2。

三、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废除原DN900mmPE管,在旧管下游约12m位置更换DN1220(外径)焊接钢管,建设总长250m。

四、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本工程为4级水工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五、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影响

工程建成后在频率5%、10%洪水工况下,阻水比为0.0011%、0.001%,产生的雍水高度为0.02m、0.01m;施工期围堰阻水比为8.42%,产生的雍水高度为0.21m。

六、监督管理及注意事项

(一)拟建涉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水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弃置河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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