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市**江过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专家组出具的**市**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代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复核意见,****水利局对该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及生产用水,改善市政供水服务能力,杜绝自来水浪费,提高**市城市供水安全性,建设**市**江过江给水管更新改造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程建设涉河情况
本工程位于**河(防**二桥下游1.5km处,即原DN900PE
给水管平移下游12m),洪水影响评价范围为过江给水管上下游各1200m,共2400m河段,占用河道305m2。
三、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废除原DN900mmPE管,在旧管下游约12m位置更换DN1220(外径)焊接钢管,建设总长250m。
四、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本工程为4级水工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五、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影响
工程建成后在频率5%、10%洪水工况下,阻水比为0.0011%、0.001%,产生的雍水高度为0.02m、0.01m;施工期围堰阻水比为8.42%,产生的雍水高度为0.21m。
六、监督管理及注意事项
(一)拟建涉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水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弃置河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