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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陆屋镇企石村、石子岭村、罗屋坪村、杨屋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6-04-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公司
地址:**市**区**路99号格兰云天7层07D号房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五象大道401****广场2号楼四十四层4413、4415、4416、4417、441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代理采购的项目的评标处理不公平且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支撑,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后向我局提起投诉。经材料审核,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2:评审标准不统一,违反公**则。
投诉事项3:退还保证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第1、2、3项都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同时责成被投诉人******公司对2026年5月6日发出的《******公司关于2026 年陆屋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废标公告》的公告内容进行更正,****政府采购项目中因同样原因造成废标,公告内容须保持一致。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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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