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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70525B | 建设单位法人:陈占民 |
| 王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区高兴镇厉家湖村 |
| 矿用高端索具产品****工厂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9-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高兴镇青赵线以南、沈海高速以东 |
| 经度:119.369360 纬度: 35.334640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3 |
| 岚审表〔2024〕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70525B002Q |
| 2024-12-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0 |
| 133.5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70525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670525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1MA3UNMRT4G | 竣工时间:2024-10-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2-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3-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建设1座生产车间及配套辅助工程、环保工程,车间内安装机加工、焊接设备、热处理炉、抛丸机、喷塑生产线等设施,可年产起重吊索具500万件/年、矿山索具150万件/年。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建设1座生产车间及配套辅助工程、环保工程,车间内安装机加工、焊接设备、热处理炉、抛丸机、喷塑生产线等设施,可年产起重吊索具500万件/年、矿山索具150万件/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客户订单要求,购买已经下料、锻造的半成品工件,半成品工件在本厂区内进行正火热处理、磁粉探伤检验、精密加工、调质热处理、检验、表面处理、喷塑后即为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客户订单要求,购买已经下料、锻造的半成品工件,半成品工件在本厂区内进行正火热处理、磁粉探伤检验、精密加工、调质热处理、检验、表面处理、喷塑后即为成品。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淬火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甲醇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抛丸废气:经抛丸机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喷塑废气:集气管道负压收集,经喷塑室自带“滤芯回收装置+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淬火废气采用集气罩+“二级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与甲醇燃烧废气一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抛丸机配备布袋除尘器,由密闭管道+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喷塑粉尘经密闭管道+“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TA004)处理,喷塑固化产生的VOCs采用密闭管道+“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处理后的抛丸废气、喷塑废气、喷塑固化废气合并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三股废气处理后在各自的管道上分别设置废气监测口,单独监测后再合并排放。 |
| 根据《****矿用高端索具产品****工厂项目环保设施调整论证报告》,由于甲醇燃烧废气废气量较小,对淬火废气的稀释可忽略,且对淬火废气的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该变动未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构成重大变动。抛丸废气、喷塑粉尘、喷塑固化废气经各自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在各自的管道上分别设置废气监测口,单独监测后再合并排放,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规范要求,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并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记录。 | 实际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并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记录。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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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 | 废水主要为冷却塔排污水及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污水作为生活冲厕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抽运,不外排。 | 废水不外排 |
| 1 | 二级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布袋除尘器(TA003)、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TA004)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 淬火废气采用集气罩+“二级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与甲醇燃烧废气一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抛丸废气由密闭管道+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喷塑粉尘经密闭管道+“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TA004)处理,喷塑固化产生的VOCs采用密闭管道+“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处理后的抛丸废气、喷塑废气、喷塑固化废气合并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三股废气处理后在各自的管道上分别设置废气监测口,单独监测后再合并排放。 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滤芯除尘器(TA005)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颗粒物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排放;其他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淬火及甲醇燃烧废气排气筒DA00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1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严格50%的浓度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8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50k/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严格50%要求。氮氧化物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 抛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4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12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喷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1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16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喷塑固化废气排放口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1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为0.41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最大监测浓度为1.08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标准要求。 厂区内监控点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两天监控1h平均浓度最高值为1.33mg/m3,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最高值为1.37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
| 1 | 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是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循环水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以控制噪声对厂界环境的影响。 |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3~56.4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0.2~49.5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项目污染物贮存、排放等环节,须满足国家、省、市等相关标准要求。 |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废钢丸、废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收集的塑粉,其中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废钢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滤芯、废布袋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收集的塑粉收集后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淬火油、废机油、废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空压机油、含油/切削液金属和废油抹布,其中废活性炭、废淬火油、废机油、废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空压机油、废油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处置;含油/切削液金属经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外售金属冶炼厂家。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本项目一般固废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均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均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标准。 |
| 1 |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措施,提高环境安全防控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 本项目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应急和监控措施,提高环境安全防控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本项目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月6日取得**市****分局的备案,备案号:371103-2025-006-L。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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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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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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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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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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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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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