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平罗县聚合新能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宁夏-石嘴山-平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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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聚合新能200MW/400MWh****电站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6-10 17:15

聚合新能(******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县聚合新能200MW/400MWh****电站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聚合新能〔2026〕0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聚合新能200MW/400MWh****电站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县红崖子乡,总占地面积5.40045hm2,其中永久占地3.49655hm2,临时占地1.9039hm2。本项目**110kV升压站一座,安装2台120MVA主变压器;**110kV输电线路4.2km,线路起点为本项目**110kV升压站,终点为曙光220kV变电站110kV南起第六个备用出线间隔,线路采用单回路架空和电缆敷设的方式,其中**单回路架空路径长约4km,配套建设直线角钢塔6基,耐张角钢塔8基,**单回路电缆路径0.2km。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5万元,占总投资的3.77%,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电磁环境保护。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县聚合新能200MW/400MWh****电站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基础开挖时采取湿法作业,开挖土石方及时回填。临时土方、施工材料等临时堆放时采取苫盖措施,出入施工区车辆进行轮胎冲洗,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区洒水抑尘;泥浆水经防渗泥浆回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居住地污水处理设施收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控制施工作业时间。施工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限制要求。

运营期加强监督管理,升压站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输电线路沿线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化利用,不能利用****填埋场;拉管穿越产生的泥浆设置泥浆回收池进行回收利用,施工完毕后干化泥浆用于施工区域场地平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事故状态下变压器废油流入主变压器下方事故油坑(10m3),经事故油管排入事故油池(30m3)收集,直接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蓄电池暂存于升压站内危险废物贮存库(20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相关要求执行。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合理规划牵张场等临时占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电缆段施工采用定向钻施工工艺;临时占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堆放,做好苫盖,施工结束后用于塔基及其他低洼处回填恢复植被;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清理、整治,播撒草籽,占用沙地段进行草方格固沙结合植被恢复措施。

(六)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升压站内电气设备采取集中布置方式,选用具有低辐射、抗干扰能力的设备,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加强输电线路巡视和环境影响监测工作,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及环境敏感目标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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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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